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訂定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96.4.26.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9.20.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7.24.9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9.24.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0.31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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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6.12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8.14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8.2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9.10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7.14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9.22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10.05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8.20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10.12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特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之資格為需設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學院、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等學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逾 90 萬元;碩博士學生家庭年所得逾 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30日前造冊報部備查。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五)已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其他政府機關就學補助。
(六)曾在同年級領取本助學金。
三、符合資格者依下列標準於每學年上學期提出申請:
(一)碩博士學生:
- 凡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16,500元為原則。
- 凡家庭年收入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12,500元。
- 凡家庭年收入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10,000元。
- 凡家庭年收入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7,500元。
- 凡家庭年收入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5,000元。
(二)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1.凡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20,000元為原則。
2.凡家庭年收入超過70萬元至90萬元以下者,每人一年補助15,000元為原則。
四、本校學生於申請時,應檢附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學生需另附配偶)之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及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單及其他證明文件供查核之用。
本要點之補助範圍:
(一)前開所列之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3)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三)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助學金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六)已申請本校或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 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五、本補助申請時間,得予補助之學生應於每年九月開學後三週內申請,並填具及檢附前項所列相關申請表、證明文件。其他申請注意事項,由各受理單位另行自訂相關規定。
未依上述期限申辦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非歸責於本人之事由並檢具證明外,以資格不符退件。
六、申請補助之學生,依日間、進修學制分別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學制承辦人員提出申請。
七、各受理單位接受申請後,由各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至教育部平台登錄資料,並依教育部委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查核之結果確認各申請人之補助金額。
學生對查核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1月30日前檢附佐證資料向受理單位申請修正。由各受理單位就合於補助者造冊通知各學制教務單位,於下學期註冊通知繳費單中扣減補助金額,並通知未合格之申請學生。
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