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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就學補助急難救助慰問金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就學補助急難救助慰問金作業要點

94學年度第1 學期第3 次行政會議修訂

103年0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

103年12月2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訂

104年09月10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 

105年09月22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 

107年05月24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

107年12月0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

108年05月23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

一、宗旨:

依據教育部台(87)技(二)字第八七○六七五八三號函及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就學補助款實施要點規定,照顧急難與慰問學生,使能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校學生就學補助急難救助慰問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對象: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校正式學制之學生(不包含空中學院、專科進修學校等推廣教育學制學生),因個人或家庭貧困或遭遇意外事件,嚴重影響學生生活與學業者。

三、組織:

為辦理學生就學補助急難救助相關事宜,特設「學生就學補助急難救助慰問金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系(科)主任、軍訓室主任組成。主任委員由副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學務長兼任。委員之行政職務異動者,委員職務由繼任者遞補。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四、經費來源:

本校於學年度學雜費(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學雜費基數等)收入總額提撥部定比例之經費作為辦理學生就學獎補助用。

五、申請方式:

本校研究所、學院部、專科部、進修推廣部等各級學制之各單位如發現有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學生,須由導師、輔導教官及研究所所長、系科主任訪問證實後,向承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每一事件以補助一次為主。急難救助發生事由以當學期補助為原則,但因特殊原因者,准予延長至下一學期申請。

六、補助標準:

  • 家庭突遭不可抗拒之重大天災變故者,視事件實際狀況輕重程度,補助新台幣

  伍萬元為限

  • 父母意外雙亡,使家庭經濟頓遭困難者,視事件實際狀況輕重程度,補助新台

  幣伍萬元為限

  • 父或母意外死亡,使家庭經濟頓遭困難者,視事件實際狀況輕重程度,補助新

  台幣叁萬元為限

  • 學生意外受傷住院或重病住院者,視事件實際狀況輕重程度,補助新台幣貳

  萬元為限

(五) 父母意外受傷住院或重病住院者,使家庭經濟頓遭困難者,視事件實際狀況輕重程度,補助新台幣貳萬元為限

(六) 父母或單親家庭頓失工作、生活貧困而無法就學者,視事件實際狀況輕重程度,

補助新台幣貳萬元為限

(七)家庭經濟頓遭困難,經導師簽報者,視事件實際狀況輕重程度,補助新台幣壹萬元為限

(八)其他事故,視事件實際情況經專案簽核者,依事故輕重核予補助。

七、審議程序:

學生就學補助急難救助慰問金委員會接受申請後,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審核之。但情況急需者,得由主任委員核定,事後提交委員會追認。

八、附則: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與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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