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補助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111學年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112學年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為鼓勵本校教師從事產學合作,轉化產學經驗及成果於技術深化及專利申請效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校專任教師。
三、補助項目
(二)扶助產學合作開辦
1.補助新手教師產學合作開發、顧問諮詢、計畫洽談、教材製作、課程實施專題、發表論文、專書著作或其他所需費用,包含與廠商洽談所需前置作業費用。
2.教師於本校未曾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者,得申請本項目。
3.每案核定上限為2萬元,每人最多以核定1件為原則。
(二)產學合作精進
1.補助具相當產學合作經驗之教師於既有產學合作計畫或成果上,結合教材製作、課程實施專題、發表論文、專書著作等各項產學成效深化或推廣所需業務費。
2. 教師3年內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累計經費小於20萬元且任一案件計畫經費皆不超過5萬元者,得申請本項目。
3.每案核定上限為2萬元,每人每年最多以核定1件為原則。
(三)產學合作成效深耕
1.補助具相當產學合作經驗之教師於既有產學合作計畫或成果上,結合技術移轉(含授權)或專利申請各項產學成效深化或推廣所需業務費。
2.教師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3年內累開辦計畫經費累計滿60萬元或有單一計畫開辦經費達20萬元者,得申請本項目。
3. 每案核定上限為10萬元,每人每年最多以核定1件為原則。
四、經費編列
(一)本校優化生師比值計畫及教育部補助本校高教深耕計畫支應。
(二)經費編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教師依研發處公告收件時間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後,送交研發處產學組申請;研發處彙整後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後召開會議,簽奉校長核定補助。
(二)申請「產學合作成效深耕」項目之教師,如遇審查會議之需要時,應配合到場報告。
(三)審查通過之案件經簽奉校長核定後,公告於研發處網站並通知申請教師。
六、經費核結:
(一)產學合作成效深耕案,於申請核定後先行補助50%核定金額,如當年度6月30日前,完成「將專利提案表(該案所衍生之研發成果)會辦至研發處」,或「該案與企業完成簽訂技術移轉相關合約」,再行補助餘下50%核定金額。
(二)各補助案件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費結報事宜,並繳交成果報告。
七、結案方式:將活動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二)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併同活動照片電子檔,於隔年1月15日前送研發處產學組。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各年度產學合作案件及金額之累計,以案件起始日認定;未於契約書約定固定計畫經費者,依過往同性質案件結案經費核算。
(二)「扶助產學合作開辦」項目,每位教師累計以1件為上限。
(三)過往辦理績效及行政配合列入未來計畫審查核定之參考依據。
(四)獲本作業要點補助者,應協助參與相關計畫之分享及發表。
(五)獲補助教師未繳交成果或辦理相關事宜(佐證資料),經承辦人電子郵件通知乙次,仍逾期未繳交,本校得追回補助款。
(六)已獲校內外其他計畫經費補助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當年度補助作業。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