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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112 6 8 111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8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依本校校務永續發展中心設置要點訂定之。為有效整合跨行政與學術單位之永續發展事務,特設立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 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校務永續發展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綜理本會業務,各級行政單位主管各學院院長、各所系(科)/ 室/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校外專家諮詢委員由校長聘三人為之;每學院推選教師代表各一人、通識教育中心推選教師代表一人擔任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兼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訂本校永續發展目標與策略。

(二) 審定本校永續發展行動計畫並進行成效考核。

(三) 本校永續報告書年度發表議題的決定。

(三) 整合各單位之永續發展工作成果。

(四) 進行本校永續報告書初審,並待外審與核定通過後公告之。

四、本委員會每學開會一次,必要時,經主任委員召集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各學術與行政單位應依本委員會之決議,擬訂相關執行辦法並經相關會議通過後執行之。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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