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102年04月18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訂定
103年05月0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訂定
114年01月09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後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立完善之中心評鑑制度,特訂定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督導、審議本中心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成立「中心自我評鑑委員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本中心教師推選四人為委員組成之,皆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必要時得邀請校外學界或業界代表若干名列席(由中心主任推舉,陳請校長核定),與會時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三、本中心評鑑程序、方式、對象及期程皆依「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辦理」。
四、本中心依「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於自評實施後一個月內,配合校方提交檢討改進報告書。
五、本要點經本中心之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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