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105年5月1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6年8月17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7年3月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年11月14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0年9月2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0年11月11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1年3月10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1年9月22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2年1月12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2年9月21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3年5月23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依據「技專院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老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前項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教師所屬課程委員會審議,並送教務處備查。
三、 前點所列人員任教每六年應以連續或累計方式至與本校合作之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或120個工作日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進行:
(一)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下簡稱產業實地服務)
(二)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產學合作計畫)
1.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程落於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期間達6個月以上,計畫金額達15萬元以上之產學合作案並具有技術移轉或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者。
2.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程落於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期間達6個月以上,計畫金額達3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者,並具有技術移轉或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者,得以合併計算方式累加至15萬元。
3.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程落於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期間達6個月以上,計畫金額達18萬元以上者,得扣除保留分配計畫主持人15萬元後,分配協同主持人,方式如下:
(1)計畫金額未滿30萬元者,最多得分配1名協同主持人。
(2)計畫金額達30萬元以上、未滿60萬元者,最多得分配2名協同主持人。
(3)計畫金額達60萬元以上者,最多得分配3名協同主持人。
以上由計畫主持人依據各該協同主持人對計畫之貢獻程度衡酌分配。
4.涉及學籍、學位、學分之在職人員進修專案訓練計畫者,不予採計。
(三)參與學校(本校或他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下簡稱深度實務研習)。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得合併採計。
四、 教師依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款進行產業實地服務者,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教師應於實地服務前擬定計畫書及契約書提出申請,並於實地服務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含服務時數證明),辦理結案。
(二)教師進行產業實地服務期間應請公假,並依合作機構約定方式確實到勤。
(三)教師赴產業實地服務除政府相關計畫經費補助外,以寒暑假或學期中授課之餘進行為限。於學期中授課之餘進行者,不得影響教學。
(四)教師受政府相關計畫補助,進行產業實地服務者,應辦事項如下:
1.本校應與教師所赴之產業、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訂定契約書約定後續產學合作計畫或方案。前揭產學合作計畫或方案之類型,應以專題研究及技術服務為優先。
2.本校應保留職務、給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起訖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3.教師於學期中赴產業全時實地研習或研究之人數,每系(所)每學期連同全時請假人數不得超過該系(所)教師人數百分之十二。
教師依前項規定完成產業實地服務後,自返校日起算至少應在校服務六個月以上;於前述服務義務履行完畢前,不得辭聘、調任、退休或再次申請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業實地服務。
教師未履行前項服務義務者,應賠償本校新臺幣二十萬元整;教師有特殊或不可歸責事由至無法履行服務義務者,經提系所教評會初審,學院教評會複審通過,並提委員會核備後,得免除前段賠償事宜。
五、 教師依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所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須具外溢效果之具體成果,包括專利、著作、技術創新、技術移轉、技術服務或其他貢獻之認定,由教師自行提具,系教評會個案審查認定。
六、 校內單位與產業合作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應與系所教學領域及特色發展重點相符合,形式應為探討產業實務研習或工作坊,並至本校活動報名系統完成登錄。
教師參與其他學校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應於事前完成公假程序,事後檢具研習證明辦理採認。有涉及費用繳交者,以教師自籌為原則。
七、 本作業要點第三點所稱之週期,其起訖期間計算方式及適用法規版本如下:
(一)104年11月20日以前已任職本校之教師
1.第1週期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起算日為期間為104年11月20日,循序計算6年;其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進行,適用108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之作業要點。
2.第2週期產業研習或研究起算日為第1週期截止日隔日,循序計算6年;其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進行,適用本作業要點。
(二)104年11月21日起至110年11月19日間到職本校之教師
1.第1週期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起算日為到職日,循序計算6年;其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進行,原則適用108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之作業要點;惟教師規劃以產學合作計畫進行採認者,得選擇適用本作業要點之採認方式,並同意以下規定。
(1)產業研習或研究截止日不予調整。
(2)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程落於110年11月20日以後達6個月以上者,始得採認。
2.第2週期產業研習或研究起算日為第1週期截止日隔日,循序計算6年;其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進行,適用本作業要點。
(三)110年11月20日後到職本校之教師,其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起算日為到職日,循序計算6年;其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進行,適用本作業要點。
週期內如有以下情形者,得檢具證明文件送研發處,辦理當週期產業研習研究截止期限順延。
(一)留職停薪或停聘者。
(二)教師懷孕之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育嬰假。
(三)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休養者,且連續請假超過28日者。
八、
本校教師任教每六年為一週期,屆期未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赴產業實地研習或研究半年者,自當期起之教師評鑑結果為尚待改進;免接受評鑑之教師未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於當期起接受教師評鑑。
除前項處分外,同時為下列處置:
(一) 不得休假研究、出國講學、國內外進修。
(二) 不得借調。
(三) 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及學術或行政主管。
(四) 不得核給各項研究補助。
(五) 不得核給校內各項獎勵。
(六) 不得減授鐘點。
前兩項之效力,自教師應完成未完成所屬周期產業研習或研究之學年度起,至教師補足前揭週期產業研習或研究之學年止。
九、 本作業要點第三點各形式之審查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產業實地服務
1.教師應於事前完成申請,並於事後辦理結案。
2.申請時,教師應檢具產業實務研習申請書、計畫書及契約書,送交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學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3.結案時,教師應檢具採認申請表、成果報告及服務時數證明,送交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學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4.系所與學院應確實審查教師欲前往之產業及機關(構)性質與其之任教科目、所屬單位之教學領域及特色發展相符合,並確認該服務或研習計畫有助於教師課程與教學能力之提升,並確實掌握教師到勤服務及成果報告品質。
(二)產學合作計畫
1.教師於產學合作計畫結案後,檢具採認申請表與成效及經費分配表,送交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學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2.系所與學院進行案件審查時,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本作業要點所稱學合作案係指取得產學合作編號且奉本校核定辦理之產官學研合作案;於他校計畫擔任協同主持人者,不予採計。
(2)應確認案件確已辦理完畢並繳交成果報告及經費結報事宜者,始得採計點數。
(3)應確實審查教師所提資料符合第三點(二)所定之計畫期程、採計金額下限及協同主持人分配事宜,並排除不予採認之案件。
(三)深度實務研習
1.教師參與本校各單位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應於完成後檢具採認申請表、研習清單(由本校活動報名系統查詢列印後簽名),送交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學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2.教師參與校外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於完成後檢具採認申請表、辦理單位開立之研習證明,送交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學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十、 本作業要點各項作業以每學期辦理1次為原則,作業期程原則如下,研發處得視各學期辦理狀況調整後公告。
(一)上學期
1.教師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檢具申請資料向系所提出。
2.系所應召開系教評會進行初審,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檢具初審結果清冊及教師申請資料向學院提出。
3.學院應召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並於每年12月15日前檢具複審結果清冊及教師申請資料送研發處彙整並提委員會核備。
(二)下學期
1.教師應於每年3月31日前檢具申請資料向系所提出。
2.系所應召開系教評會進行初審,並於每年4月30日前檢具初審結果清冊及教師申請資料向學院提出。
3.學院應召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並於每年5月15日前檢具複審結果清冊及教師申請資料送研發處彙整並提委員會核備。
十一、 學院及研發處於相關審查程序完成後,應將教師提具之申請表件及佐證資料退還系所留存,各系所應妥善保存相關表件(紙本及電子檔)至少6年。
十二、 各系所學院案件審查過程遇有爭議之情形,得提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委員會解釋認定。
十三、 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
十四、 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