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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稽核人員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稽核人員設置要點

 

104 年 12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及確保 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特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七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校 校務基金稽核人員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設置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直隸校長。 前項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 本校得聘請校內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之教師擔任兼任稽核 人員,並得聘請校外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員擔任協同 稽核人員,以協助執行相關稽核事項。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 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兼任或協同稽核人員。

三、稽核人員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四、本校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稽核人員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五、稽核人員執行任務,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 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六、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

七、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依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須調整加回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 用後,仍為短絀之情形。

八、稽核人員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 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第一項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九、本校校務基金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學校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有關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情形,應納入 年度稽核計畫,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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