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贈致謝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
95年11月09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10月23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8月0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2月29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感謝各界人士或團體熱心捐資興學,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含設立講座、獎學金、購置設施、興建建築物、捐贈圖書、儀器設備、現金、債券或其他投資者,其致謝方式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應將捐贈單位或個人之姓名定期刊登於本校網站或發行之相關刊物內,以資徵信。
第四條 本校對捐贈單位或個人之致謝方式如下:
一、 捐贈價值未達新台幣伍仟元者,致送感謝函乙張。
二、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五仟元(含)以上者,致送感謝狀乙張。
三、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壹萬元(含)以上者,致送感謝狀乙張,並將芳名登錄於本校校史館捐贈芳名錄內。
四、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壹拾萬元(含)以上者,致送感謝狀乙張、感謝獎牌(水晶座)乙座,並將芳名登錄於本校校史館捐贈芳名錄內。
五、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除依第四款規定致謝外,並改贈大型感謝獎牌(水晶座)乙座。並經徵得捐贈者之同意,將其捐款事蹟、照片及相關資料陳列於校史館。
六、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貳佰萬元(含)以上者,除依第五款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贈人為本校大樓綜合教室一間命名。
七、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叁佰萬元(含)以上者,除依第五款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贈人為本校大樓會議室或講堂一間命名。
八、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上者,除依第五款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本校大樓專業教室或電腦教室一間命名。
九、 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上者,除依第五款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本校大樓展覽空間一間命名。
十、 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参仟萬元(含)以上者,除依第五款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本校興建大樓國際會議廳命名。
十一、 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上者,除依第五款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本校興建大樓之樓層命名,惟樓層之命名需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十二、 凡捐贈者有其他特定請求者,提行政會議審議之。
指定為本校捐贈校園造景工程者,得於該工程附記捐贈者芳名,以誌紀念。指定為本校浮雕或藝術品捐贈新台幣壹百萬元(含)以上者,得於該浮雕或藝術品附記捐贈者芳名,以誌紀念。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贈者,得按當地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並依前項標準致謝。
以捐贈現有館舍教室空間之所有修繕經費者,得按其捐贈之價值折合新台幣計算,並依前項標準致謝。
本條第六款至第九款之空間命名,其權利僅可行使一次,且該名稱效期以五年為限。若命名效期屆滿,可再次捐贈以沿用或得重新命名。
第五條 指定捐贈本校興建大樓之大額款項(該大樓建築物經費二分之一(含)以上)者,除依前條第十一款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該大樓命名,以垂永青,惟大樓之命名需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凡指定為興建大樓捐款伍萬元(含)以上者,得於興建大樓上以電腦題字刻上捐贈者芳名,以誌紀念。
第六條 凡捐贈教學研究相關設備者,將於捐贈物品上標示捐贈單位(者),並依其價值按第四條各款答謝。
第七條 凡捐贈價值達政府主管機關獎勵標準者,另報請政府褒獎。
第八條 凡本校圖書館、運動場或其他設施及藝文等活動,若訂有較優惠之致謝措施者,悉依其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