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
8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900104)通過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續會(930109)修正通過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1011004)修正通過並經校長(1011029)核定實施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1030605)修正通過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1040605)修正通過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1050623)修正通過並經校長(1050929)核定實施
第一條 為提昇校務會議效率,特於校務會議下設置提案初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委員由校務代表互選五人組成,委員任期一年,且得連任。
第三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由本小組委員互推負責會議之召集。
第四條 本小組職掌如下:
1 關於提案是否適合校務會議審議之事項。
2 關於提案手續完備與否之審查。
3 關於議案次序及會議程序之排定。
4 關於議案之補正,相關議案之合併、取捨之協調。
第五條 本小組應以決議排定議案優先次序,其原則如下:
1 涉及時效性之議案。
2 提到議案之時間前後。
3 依其特殊性或重要性。
前項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六條 提案除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依行政程序提出者外,需有10%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始得提出。凡逾越提案期限者,除有特殊重大事由,經本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准予列入議案外,不得排入本次會期。但可列入下次會期之優先順序。
第七條 校務會議提案應於校務會議召開日期二週前送秘書室彙整後,由本小組召集人召開會議討論。
第八條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校務會議之相關人員,本次會議提案代表各一人列席,並參與協調。
第九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