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秘書室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95 年 5 月 24 日訂定
103 年 12 月 17 日修訂 104 年 2 月 11 日陳校長核定實施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秘書室為辦理自我評鑑,以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成立「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秘書室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秘書室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由主任秘書、綜合業務組組長、公共關係組組長、校友聯絡組組長組成,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評鑑相關知能研習活動。本會得另聘校內外專家學者 1 至 3 人參與 評鑑實地訪查作業。
三、本會執行之評鑑項目,包括學校定位、校務治理與發展、行政支援組織運作情形等有關業務。
四、本會辦理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內部評鑑每二年辦理一次,外部評鑑配合校務評鑑辦理,評鑑結果應送校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五、本室各受評單位應就校級評鑑委員會審議後之建議,限期提出具體改進措施。
六、本要點經本室訂定,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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