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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系系主任推薦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系主任推薦要點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95.9.12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05.28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系主任推薦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系(含共同學科)主任之產生,由各系務會議就該系專任之專業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推舉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三、前條所稱專任之專業教授、副教授,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在其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中曾畢業於企管或商學相關系所者;相關系所之認定有所爭議時,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送系務會議決議。
四、本系系主任之推選,由系務會議經全系專任教師,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以無記名方式,就候選人中至多圈選二名計票後,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選出系主任推薦人選。
五、本系主任以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系主任連任時,應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核聘之。
六、本系系主任去職除法定原因外,須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並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七、本系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系務會議,辦理下一屆系主任之推選事宜。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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