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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5.26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2.26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4.30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05.28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科),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組織本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由本系(科)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為委員,必要時得依學門及專長需要,延聘相關領域之校內、外教授一至兩位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於開會時,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三、本委員會以系(科)主任為主任委員,設幹事一人,遴派系內行政人員擔任,負責本委員會會務。
四、本委員會職掌為初評本系(科)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出國講學研究、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重大獎懲等事項。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重大獎懲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親等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以上,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要點經系(科)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送院級、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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