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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圖書借還規則

93年12月2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月19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2月27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26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1月1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1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17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期刊報紙等資訊,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參考研究之用。

二、本校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學生憑本校核發之學生證及兼任教師、退休人員、校友及短期臨時人員憑本館核發之借書證,辦理借還圖書手續。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三、借書憑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館除停止其借書權及追還所借圖書外,並簽請議處。

四、借書憑證及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須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如未掛失以致被冒借使本館圖書蒙受損失時,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賠償。

五、借書冊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工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得續借二次,可預約五冊。
(二)研究生或專案計畫助理借書總數以十五冊為限,借期四十五日,得續借二次,可預約五冊。
(三)一般學生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二次,可預約五冊。
(四)兼任教師、退休人員、校友、短期臨時人員借書總數以五冊為限,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一次,可預約三冊。
(五)計畫研究用書(指教師使用研究計畫經費購買者)經本館分類編目後,該研究計畫教師可申請長期借用,計畫結束後5年,待使用結束圖書歸還本館,再將其類型改回一般圖書。
(六)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六、本館資料以開架式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借閱,但下列圖書資訊僅限館內閱讀,概不外借。
(一)珍藏圖書。
(二)一般參考書及指定參考書。
(三)期刊、報紙及其合訂本。
(四)參考光碟、微縮影片。

七、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或以電話向圖書館辦理續借,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從辦理日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但如有第十點條之情形者,不得續借。

八、預約外借中之書籍,預約冊數每人以五冊為限。凡預約書到館後,系統將自動顯示訊息於個人借閱紀錄,輔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讀者。預約書到館逾五工作天內未借書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九、本館遇有清點、整理、改編或裝訂圖書時,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歸還所借之書籍。

十、借書人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借書及續借:
(一)逾期書未還。
(二)逾期罰款未繳清或未持繳費收據回本館辦理註銷。
(三)登記遺失損毀之書籍尚未辦理賠償。
(四)該書已被其他讀者預約。

十一、借出之書刊﹝含附件﹞如有遺失或損毀情事,須立即向本館辦理報失,並應於到期日後十四工作天內,依本館「圖書遺失及損毀賠償辦法」完成賠償手續,否則除賠償該書外,另需依第十二點處理。賠償手續未完成者,本館有權凍結其借書權利。

十二、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書權,並處以逾期罰款。逾期以實際開館日計算,依到期日次日起算,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日處以罰款新臺幣五元整,但單本書逾期罰款最高額為五百元。教職員工逾期還書寬限期為七天。待歸還圖書及繳清罰款後,即恢復借書權利。

十三、教職員工離職及學生離校時,應歸還所借圖書及繳清積欠金額後,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應屆畢業生(含延修生)未符合本規定者,得通知註冊組暫停發放其畢業證書。

十四、寒暑假圖書借還時間於學期結束前公告。應屆畢業生(含延修生)於停止借書服務前一個月公告停借日期。

十五、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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