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系友會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友會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科)友會會議通過95.03.21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7.06.17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科)友會會議通過98.02.27
全文十一條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企業管理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回饋母校,並獎勵企業管理系在學學生,促進校友與在校生之情感交流,特置獎助學金,定名為「企業管理系友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
第二條 凡本校企業管理系學院部、專科部、進修推廣部學制中之在學學生,均得依規定提出申請(延修生不得提出)。曾獲本會獎學金者,再次提出申請時,須繳交生涯規劃(1000字)。申請本會獎學金當學期已受領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民間機構團體等之獎助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獎助學金分為以下四項:
一、勤學獎學金:每學期2名,每名新台幣5000元整。
二、優秀獎學金:每學期2名,每名新台幣5000元整。
三、仁愛獎學金:每學期2名,每名新台幣5000元整。
四、工讀助學金:每學期若干名,每小時新台幣115元整。
第四條 勤學獎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80分(含)以上,各科成績在70分(含)以上者。
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在80分(含)以上。
三、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申誡以上之處份。
四、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中華民國法院刑事處份者。
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或推薦函,亦可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第五條 優秀獎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70分(含)以上。
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在80分(含)以上。
三、以學會幹部並對本會有所貢獻者為優先,或體群才藝表現優秀者,或社團表現優秀者。
四、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申誡以上之處份。
五、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中華民國法院刑事處份者。
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或推薦函,亦可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第六條 仁愛獎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低收入戶證明者,或家境清寒有村里長證明者,或有其它證明者。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70分(含)以上。
三、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在80分(含)以上。
四、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申誡以上之處份。
五、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中華民國法院刑事處份者。
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或推薦函,亦可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第七條 工讀助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在80分(含)以上。
三、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申誡以上之處份。
四、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中華民國法院刑事處份者。
受領之學生須於受領後至該學期末之期間,協助本會推動各項活動及處理本會文書庶務事宜。
第八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獎學金,受領學生名額若有缺額時,其名額得予流用;第七條工讀助學金之工讀內容、工讀時段、工讀時數、工讀地點,由本會依當年度工作計畫,另行公告之。
第九條 每年九月及二月由申請學生填寫申請表(含自傳),連同各項證明、前一學期成績單,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本系系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請系友會核備及撥款後頒發。
第十條 經費來源由本系系友會捐助支應,倘本款項補助經費來源無法支應獎學金發放時,本要點即暫停適用。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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