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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進修學院招生注意事項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招生注意事項

94.8.1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40104582號函核備
99.5.14日9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9.7.1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90108824號函同意備查
奉行政院核定本校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一、本注意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成立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三、招生事項依教育部核定之系科別及名額辦理之。
四、新生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專科部:
1.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2.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3.符合同等學力報名資格者。詳細同等學力暨其他報名資格條件,以招生簡章所列為準。
(二)學院部:
1.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3.符合同等學力報名資格者。詳細同等學力暨其他報名資格條件,以招生簡章所列為準。
五、各系科若因性質特殊,除具有前條之報名資格外,並得由招生委員會規定特
殊報名資格,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六、招生方式:採登記入學。
七、錄取原則:參加登記入學者經招生委員會資格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公告錄取。
八、面授地點,報名與驗證之日期、地點及手續,以及錄取公告等,均由招生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九、參加登記入學者若對招生事項有所質疑,得備妥相關資料逕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訴;經其裁決後再函復說明處理結果,並據以執行。
十、教學方式:採電視、網路、廣播、函授、面授五環式實施教學,面授教學利用週六、週日實施。
十一、面授地點:臺北校本部暨中壢、花蓮、臺東三教學輔導處,詳細地點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十二、修業年限:至少三年,無上限。(如因入學資格不同,抵免學分後至少修業一年)。
十三、本校學生申請兵役緩徵或緩召,應依兵役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注意事項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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