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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系系友會獎補助金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系友會獎補助金設置要點

105 年 6 月 26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106 年 4 月 17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企業管理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回饋母校,並獎勵企業管理系在學學生,鼓勵學生參與校內外競賽,積極爭取榮譽,促進校友與在校生之情感交流,特置獎補學金,定名為「企業管理系系友會獎補助金」(以下簡稱本獎補助金)。

第二條 凡本校企業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正式學制(包含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之在學學生,均得依規定提出申請(延修生不得提出)。

第三條 本獎補助金分為以下系友獎學金、競賽補助暨獎勵金以及證照獎勵金,說明如下:

一、系友獎學金:

(一) 勤學獎學金:每學期 2 名,每名新台幣 5000 元整。勤學獎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80 分(含)以上,各科成績在 70 分(含)以上者。

2.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在 80 分(含)以上。

3. 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申誡以上之處份。

 4. 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中華民國法院刑事處份者。

 5. 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或推薦函,亦可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二) 優秀獎學金:每學期 2 名,每名新台幣 5000 元整。優秀獎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含)以上。

 2.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在 80 分(含)以上。

 3. 以學會幹部並對本會有所貢獻者為優先,或體群才藝表現優秀者, 或社團表現優秀者。

 4. 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申誡以上之處份。

5. 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中華民國法院刑事處份者。

6. 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或推薦函,亦可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三) 仁愛獎學金:每學期 2 名,每名新台幣 5000 元整。仁愛獎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1. 具低收入戶證明者,或家境清寒有村里長證明者,或有其它證明者。

2.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含)以上。

3.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在 80 分(含)以上。

4. 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申誡以上之處份。

5. 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中華民國法院刑事處份者。

 6. 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或推薦函,亦可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四) 學習助學金:每學期若干名,每小時新台幣 120 元整。學習助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60 分(含)以上。

2.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在 80 分(含)以上。

3. 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申誡以上之處份。

 4. 申請獎學金當學期無中華民國法院刑事處份者。

5. 學習助學金之內容、時段、時數、地點,由本會依當年度工作計畫,另行公告之。受領之學生須於受領後至該學期末之期間,協助本會推動各項活動及處理本會文書庶務事宜。

(五) 每年十二月及六月由申請學生填寫申請表(含自傳),連同各項證明、前一學期成績單,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請系友會核備及撥款後頒發。

(六) 曾獲系友獎學金者,再次提出申請時,須繳交生涯規劃(1000 字)。申請本會獎學金當學期已受領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民間機構團體等之獎助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競賽補助暨獎勵金:

(一) 適用情形:本系在學學生以本校(系)名義代表參加專業競賽活動,惟體育競賽不適用本辦法。學生若因轉學、退學或休學等原因離校將取消資格。

(二) 獎補助範圍:

 1. 國際性競賽:指由國際性組織協會、各國政府機關或學術團體所舉辦之國際競賽(不包含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且為 3 個國家(含)以上參與之國際競賽。

 2. 全國性競賽:指由國內政府機關、學術團體或企業機構所主辦,且為 3 校(含)以上參與之全國性競賽。

(三) 競賽補助費用:學生可申請競賽補助,補助區分為膳雜費用補助以及交通費用補助,補助需於賽前兩週提出申請,由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核定補助金額。

 1. 膳雜費用:金額上限為 3,000 元。

 2. 交通費用:依學校差旅費補助辦法按規定予以補助交通費。

上述費用補助須連同競賽成果報告表,於競賽結束兩週內繳交至系辦公室,始完成補助程序予以撥付補助款項。

(四) 競賽獎勵金:競賽活動獲得佳作以上之獎勵,可申請競賽獎勵金,獎勵金額上限如下表,並於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核定獎勵金額。

三、政府證照獎勵金:

(一) 獎勵種類、申請時間及手續、申請時需檢具之表件悉依本校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辦理。

(二) 獎勵金額:

 1. 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並經科系(所)相關會議通過,可核給最高 3,000 元獎勵金。

 2. 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並經科系(所)相關會議通過,可核給最高 1,000 元獎勵金。若列為各科系(所)之畢業門檻者,將不予獎助。

 3. 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並經科系(所)相關會議通過,可核給 100 元獎勵金。若列為各科系(所)之畢業門檻者,將不予獎助。

第四條 經費來源由本系系友會捐助支應,倘本款項補助經費來源無法支應獎補助金發放時,本要點即暫停適用。

第五條 本要點經本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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