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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進修學院考試試場規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考試試場規則
99年10月1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奉行政院核定本校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一、 依本校學則第八章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學生考試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 學生應於每節考試依編定座次入座準時應試。
每日第一節三十分鐘後,其餘各節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准離場。
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等學生採筆試者,得於開學後第三次返校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課務組或各輔導處申請另行安排地點及應試、離場時間。
三、 學生應憑學生證入場應試,未攜帶學生證者,得以其他附有本人照片、身分證字號等之證件替代,並於就座後將學生證或替代證件置於桌面,以備核對。
未帶學生證或無任何身分證件者,須填寫切結書後始可應試,填寫切結書所需處理時間計入考試時間,不予補救或延長,並應於考試後一週內補驗學生證。拒絕填寫切結書或未在期限內完成補驗程序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 學生須依監試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桌椅(含抽屜)除應答用之必要文具(不含不透明之文具盒)外,不得放置與考試有關之教材、資料等。
考試前應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關機(含所有提示聲音),違者如第一次鈴響先予以口頭警告,並應立即關機;如再次鈴響,除不准繼續應考外,扣該科成績十分。
五、 學生須自行檢查試卷上之科目及試題等有無錯誤,除遇有科目不符、或試題印刷不清、或有漏印頁,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外,其餘一概不得發問。
六、 監試人員發現有疑似作弊徵候,要求進一步檢查時,學生須配合監試人員指示,攤開桌面、抽屜、文具盒、覆蓋衣物、衣褲口袋等,以供檢視,學生如不配合,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七、 考試前同學應再確認所修課程之科目與編入之班級。
若有同一考試節次,同時應考二科目(含)以上者,應向課務組或各輔導處查詢衝堂考試之地點及起訖時間。
八、 學生如犯有下列違規事項者,取消該次考試資格,除不准繼續應考外,已應考之各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並得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一、擾亂試場秩序者。
二、威脅監試人員者。
三、威脅其他考生舞弊者。
四、出場後高聲誦讀答案或指示場內作答者。
五、請人代考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者。
六、其他嚴重影響考試秩序者。
九、 學生如犯有下列違規事項者,除不准繼續應考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並得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一、於試場桌椅、應試證件、身上或其他物品上鏤刻或書寫考試相關資料之舞弊情事者。若因此破壞試場物品應負回復原狀賠償責任。
二、夾帶、交談、傳遞或交換試卷之舞弊者。
三、將試卷攜出場外者。
四、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抄襲者。
五、未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學號且無法辨識者。
十、 學生若將舞弊或不法之證據湮滅,但經監試人員或其他人員證實者,仍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 試卷一律繳回,試題無需繳回,試題與試卷合併者一律繳回。學生未在試卷袋上簽到者,視同缺考。
十二、 學生不克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得依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考試請假;考試請假,一律補考,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者,視為曠考,曠考科目概以零分計算。學生申請考試請假,須持有效之證明文件,並依本校考試請假辦法辦理。
十三、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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