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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進修學院兼任教師聘任及資格審查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99年6月3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12 月 6 日 101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6月1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2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104年1月8日 103 學年度第 1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辦理兼任教師之聘任,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大學兼任教師之遴聘,須本大學無此學術專長領域之教師或相同學術專長領域之教師授課均已達基本授課時數者為優先。
第三條 兼任教師之遴聘,以具有教師資格者為優先,並應具有博士或碩士學位且所授科目應與其學術專長或研究領域相符。但護理教師具有教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兼任教師無碩士以上學位者,須具五年以上實務經驗,且先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議敘明理由,再經院教評會審核通過,會教務處及人事室陳校長核示後,再依一般程序辦理聘任,但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系兼任教師總額之十分之ㄧ。
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擬聘之兼任教師,有前項情事者,經各該中心、室、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核通過,會教務處及人事室陳校長核示後,再依一般程序辦理聘任,但名額不得超過其兼任教師總額之十分之ㄧ。
第四條 本大學專任教師退休後繼續兼課者,不分教師等級,得聘至七十歲;校外兼任教師得聘至六十五歲止,不再延聘,但有特殊情事,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敘明理由,再經院教評會審核通過,會教務處及人事室陳校長核可後,不在此限。
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軍訓室及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擬聘之校外兼任教師,有前項但書情事者,經各該中心、室、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核通過,逕會教務處及人事室陳校長核可後,亦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大學兼任教師其有教育部頒發之教師證書者,依教師證書職級聘任;無教師證書者依其學位聘任,碩士聘為講師,博士聘為助理教授。
第六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依本辦法提聘兼任教師,須檢附兼任教師提聘表、新聘兼任教師名冊,並查驗檢附最高學歷證書、教師證書、相關證照、原單位服務(在職)證明與擬任教科目等資料,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初審後,依其所附相關資料提院、校教評會審議。
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軍訓室兼任教師之聘任程序,由中心、室教評會初審後,逕提校教評會決審。
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教師之聘任程序,由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初審後,逕提校教評會決審。
第七條 兼任教師每學期各發聘一次,第一學期聘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聘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兼任教師於聘任期間經教育部審定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並獲頒證書者,或取得較高學歷者,依行政程序提各級教評會審核通過後自次一學期改聘。
第八條 以學位聘任、改聘者,以持有該學位之正式畢業證書為限。
第九條 兼任教師授課時數,每週以四小時為限,但於假日上課之本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及專科進修學校授課時數從其規定。
考量課程性質,本大學兼任教師僅教授單一課程者,兼課時數應核實發給,不受前項每週最高四小時之限制。
第十條 兼任教師如係屬他機關、學校、研究機構之編制內教職員者,擬聘單位須以校函方式徵得原機關、學校、研究機構同意後,始核發聘書。
第十一條 兼任教師為外籍人士者,擬聘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聘期開始前完成聘任作業,並應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辦理工作許可。擬聘單位如續聘該外籍人士担任兼任教師,應於聘任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展延聘任工作許可。但聘任許可期間為六個月以下者,應於聘任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聘任許可期限屆滿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展延聘任工作許可。
第十二條 兼任教師曾在本大學授課者,再經同一單位提聘並教授同一課程時,視同續聘,其餘均為新聘。
第十三條 兼任教師之續聘,每學期須先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初審,院教評會複審後,再送校教評會決審。兼任教師不續聘時,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初審,院教評會審議後通知當事人。
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軍訓室兼任教師之續聘,經中心、室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逕提校教評會決審。兼任教師不續聘時,經中心、室教評會審議後通知當事人。
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教師之續聘,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初審後,逕提校教評會決審。兼任教師不續聘時,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後通知當事人。
擬聘單位於辦理續聘作業時,應檢附續聘教師名冊,且除各項應查驗之個人基本資料修正變更者仍須檢送審查外,餘均無需重覆檢附。
第十四條 本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之兼任教師,連續在本大學任教滿二年,得申請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其學位論文或著作並應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前項兼任教師於申請教師證書及報送教育部審定時,該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並需符合教育部規定,除附設空中進修學院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當學期需授課十六小時以上外,其餘送審者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當學期需任教十八小時以上,惟任教時段不可重複。
第十五條 前條兼任教師申請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時,應填具資格送審申請表並檢附學位證書、本大學聘書、學位論文(著作)等相關資料送聘任單位初審。如係國外學歷者,除備齊歷年成績單影本、取得學位期間之入出境紀錄、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最高學位證書及學位證書中譯本外,須至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作學歷驗證。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兼任教師辦理前條第一項外審作業,其學位論文(著作)須送請六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審查通過標準為七十分,並以四人評定七十分以上為及格;審查人由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由院長選定後,密送教務處(進修推廣部)辦理外審;外審成績結果送回院教評會審議,審議通過者,送校教評會決審。
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兼任教師辦理前條第一項外審作業,其學位論文(著作)須送請六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著作審查通過標準為七十分,並以四人評定七十分以上為及格;以作品或成就證明審查者,送請八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通過標準為七十分,並以六人評定七十分以上為及格。審查人由中心、室教評會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由教務長選定後,密送教務處(進修推廣部)辦理外審。外審成績結果送回中心、室教評會初審,初審通過者,送校教評會決審。
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兼任教師辦理前條第一項外審作業,其學位論文(著作)須送請六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審查通過標準為七十分,並以四人評定七十分以上為及格。審查人由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由教務長選定後,密送人事室辦理外審;外審成績結果送回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初審,初審通過者,逕提校教評會決審。
本條審查人之迴避,比照本大學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兼任教師如在他校擔任專任教師者,不得在本大學申請送審教師資格審查。
兼任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資格證書之學位論文(著作)審查費用,由送審人自行負擔。
第十七條 擬聘單位於聘任兼任教師時應考量教師得否全程參與授課,兼任教師因故於學期中未能到課者,由擬聘單位教師自行吸收所剩課程。但有特殊情事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到課原因可歸責於兼任教師時,經校教評會同意後,將該兼任教師列入不適任兼任教師,不再聘任。
第十八條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第二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情事,由學校逕予解聘者外,其餘各款情事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第十九條 兼任教師有下列各款之ㄧ,不予續聘: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二項後段情事之ㄧ者。
二、最近一學期教學評量總平均低於三.五者。
三、教學科目無需遴聘兼任教師者。
四、其他經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室教評會審議不予續聘者。
第二十條 兼任教師如欲於聘期中途辭職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條文除第三點校外兼任教師聘任年齡放寬規定,自核定後實施並依原規定程序辦理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實施前尚在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理中之聘任、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得依本辦法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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