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科)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102年5月14日101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2年5月14日101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務會議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9月2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所(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目的
本辦法系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實習之實施對象
實習課程適用對象為本系日間大學部與專科部學生。
第三條 實習課程設計
實習課程包括「國際商務校外實習(一)」、至「國際商務校外實習(十)」,其學分認列標準如下:
每一門專業實習課程至少為1學分,每學分時數不得低於80小時為原則,學生需在同一機構實習,每週至少9小時,且不得低於20天,總時數不得低於160小時為原則。其成績及學分計算認列為畢業學分,以併入開課之學期為原則。(不管期間,以總數為準)
第四條 實習單位審核
實習單位需為與本科系專業科目相關之機構,由企業主主動向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實習合作申請或由本校師長推薦之實習機構,需填具「校外實習單位評估表」,送交本會審核通過,並與本系簽定合約書,始能成為本系之實習單位。
第五條 實習機會安排與審核
一、 本系於開課學期開始時公布詳細之實習機會,包括企業名稱、地點、實習名額,並請各實習單位提供單位簡介及實習內容,以供學生瞭解實習工作環境。
二、 學生於實習前向本會申請,填具「學生實習申請表」,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認定。
第六條 實習職前說明及訓練
本系學生前往業界實習前,應由擔任實習任課教師照開實習行前說明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工作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遵循。
第七條 實習期間考勤
一、 校外實習為正式課程,實習期間曠職視同曠課,無故曠職逾三天(含)者,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
二、 上下班應依各實習單位規定,實習期間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並經實習單位主管核准。
三、 出勤記錄列入實習成績評核項目。
第八條 實習輔導
一、 學生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需接受實習任課教師及實習單位所指派之督導人員,共同輔導學生實務實習。
二、 實習任課老師定期電訪或不定期赴實習單位瞭解學生實習狀況,以落實校外實習之專精要求。訪談後填寫「校外實習學生訪談記錄表」送交系(科)主任,俾便聯繫處理反應之問題。
第九條 本系及實習任課教師職責
一、 協助學生瞭解個人的興趣,並輔導選擇適合的實習單位。
二、 協調並安排有利於學生專業學習的實習環境。
三、 協助學生規劃與執行實習方案。
四、 協助學生認知個人、實習單位督導及任課教師之角色與職責。
五、 協助實習單位瞭解本系實習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
六、 實習任課教師應督導學生,並評估實習單位是否適合學生繼續實習。
七、 實習任課教師應積極鼓勵學生主動參與實習單位各項活動。
八、 本系應積極與實習單位建立夥伴關係,並邀請參與本系所辦理各項研討會。
第十條 實習生職責
一、 學生於實習前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認定。
二、 依實習辦法及相關實施辦法完成實習課程。
三、 瞭解個人興趣,並選擇適合之實習單位。
四、 學生應確定個人符合實習單位各項實習資格條件後,方能至該單位實習。
五、 實習期間,學生應依實習單位各項規定完成實習課程。
六、 實習期間,學生應自行負責往返實習單位之交通及食宿等個人性的事項。
七、 應讓實習單位督導及實習任課教師瞭解學生的實習情形及所遭遇的困難。
八、 應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及實習單位各項行政規定。
九、 實習課程期間,無故且無正當理由缺曠逾達三次者,即取消實習資格;另因故事先請假者,仍需補足實習機構所要求之時數。
第十一條 實習單位職責
一、 實習單位與本系簽訂契約書。
二、 視學生專業學習之需要,指派單位內具相關專長之督導,指導學生學習。
三、 提供適當的實習環境給學生。
四、 給予實習學生所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
五、 協助學校任課老師到實習單位輔導實習學生工作事宜。
六、 於實習期間,若學生有任何問題發生,實習單位請立即知會本系及任課教師,並共同謀求解決策略。
七、 實習單位若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政策變遷事項,請主動知會本系及任課教師,並共同謀求解決策略。
八、 使用本系提供之「學生校外實習考核表」,評核實習學生工作表現之成績。
第十二條 學生實習成績評核
一、 本課程之成績評定於實習期滿後,請實習單位出具學生校外學習考核表,該項成績佔學期總成績50%。學生另外撰寫「實習報告書」交由本系實習任課老師評定分數,該項成績佔學期總成績50%。
二、 校外實習為正式修習課程,成績合格授與學分。
第十三條 學生實習被實習單位辭退規範
嚴重違反學校或實習單位規定且經輔導未改善者,實習單位得知會本會予以辭退,同時將其異常行為之具體事實,以書面資料傳達學校,以便通知實習任課老師予以輔導。
第十四條 轉換實習部門之處理
實習單位之課程或環境安排不當,經輔導老師與實習單位溝通後仍無法改善時,得經本會審核通過後轉換至其他單位繼續參加實習。
第十五條 學生實習重修
一、實習成績不及格者或未繳交實習報告者。
二、實習期間請假(缺勤)逾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三、因病或意外事故,申請延後實習者。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系(科)務會議通過,提送院級與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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