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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102.03.04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102.05.14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2.05.17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6.16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3.11.2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12.02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年12月3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培養學生成為學術與實務經驗兼備之人才,及增進學校與企業的互動關係,使人才培育更能符合產業界需求,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所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依本校「校外實習辦法」第3條之規定,成立本所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所專任教師4人、業界代表1人組成,並由本所行政助理兼任執行秘書,處理相關實習業務。
二、 本會職掌如下:
(一) 提供校外實習作業諮詢。
(二) 訂定糾紛處理機制。
(三) 合約未盡事宜之商議修訂。
(四) 其他有關本所校外實習事宜。
第 三 條  本會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工作,得審查本所所提學生校外實習之課程規劃、實習單位資格及其他有關學生校外實習之注意事項。實習課程之核准需經本會成員二分之一人員出席及二分之一人員同意。
第 四 條  校外實習之課程應以能結合課程理論與工作實務為原則,學生參加校外實習得授予學分,實習期間得安排於學期中或寒暑假期間。
本所校外實習課程為二學分及五學分之選修課兩種,實習總時數之採計以五學分為上限: 
一、二學分之校外實習期間以寒暑假實施為主,除不可抗拒因素,應提出具體理由外,以實習滿240小時(同一企業或集團)為原則,學生應於二上開學前完成實習。
二、五學分之校外實習期間以二年級下學期實施為主,除不可抗拒因素,應提出具體理由外,以實習滿600小時(同一企業或集團)為原則,學生應於二年級下學期結束前完成實習。
第 五 條 本會應選擇經政府登記核准立案、具有良好制度與信譽,且與本校教學內容相關之公民營企業機構為實習單位,經雙方協商並簽訂合約書後,安排學生前往實習。
第 六 條 本會應將校外實習課程之科目、實習單位名稱、擔任實習任課老師之名單及相關實習資訊公告,以供學生選課。應要求各開課單位或實習任課老師於實習開始前召集學生舉辦行前座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並遵循。
 
第 七 條  媒合分發學生實習應以學生之興趣及其食宿方便性為最大考量,如人數超過企業分配之名額,得以公開面試來決定其分發結果。
學生參加校外實習,需預先填寫「學生校外實習申請表」,經本所核准後簽寫「學生校外實習同意書」,再經家長簽章同意後送本所存查。
第 八 條  開課之任課教師應輔導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一、訂定確實有效的實習內容,並負責實習的實際推動。實習課程應於開始實施前一個月前提出,均需經本會核准後才可實施。
二、校外實習期間,任課教師應定期前往各實習單位,實際瞭解學生實習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並與實習單位檢討及協助解決。
三、任課教師如發現實習單位不適合學生時,應重新尋找實習單位,其已實習時數不予承認。
第 九 條  校外實習課程之開課、學生選課及成績處理,依本校的修課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校外實習課程之授課鐘點費,輔導乙名學生每週以0.25鐘點計算,每週至多以2鐘點為原則,且不計入教師超支鐘點數。教師差旅費另依國內外差旅標準核實報支。
第十一條  校外實習課程視同正式課程,實習期間請假應附證明文件,向實習單位主管請假核准,並於一週內向實習任課教師報備。由學校核准之公假,依校方核准文件向實習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必須撰寫實習報告,報告之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習過程中須定期撰寫工作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撰寫完整之實習報告,分別送請實習單位主管及任課教師評閱。
二、實習單位及任課教師應對實習報告中所提出之問題與學生充份溝通及說明,並作成結論。
第十三條  校外實習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和實習單位主管共同核計,其中任課教師考核成績佔50%,實習單位主管考核成績佔50%。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否則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第十四條  校外實習費用負擔原則: 
一、實習費:以不向學生另外收費為原則,若接受實習企業要求學生支付實習費,則依需支付實習費高低選擇符合本所實習條件之企業。
二、伙食費、住宿費、服裝費:由學生自費自理為原則。
三、交通費:由學生自費自理為原則。
四、保險費:除校內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外應參加勞工保險或意外險壹佰萬元(含)以上之保險。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所課程委員會、所務會議通過,並送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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