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進修學院學生申請考試成績複查、更正辦法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學生申請考試成績複查、補(更)正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學院部學則第二十四條及專科部學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 定本辦法。本校期中、期末考試學生申請成績複查,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成績複查,應在成績公佈後二週內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第 三 條 申請成績複查,得酌收費用,複查一科目得繳交新台幣三十元手續
費。成績漏公佈之複查則免收手續費。
第 四 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得遵照學院部及專科部學則「第七章考
試、成績、重讀、補考」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評定登錄後不得撤回,除因登記或核算錯誤要求更
改外,否則須經面授教師或閱卷教師書面證明,提教務會議討論,
必要時請上述教師出席教務會議說明。
第 六 條 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在收到成績複查申請表後,即時辦理複查,
複查結果於十日內公佈,如需提教務會議討論者,會議決議於七日
內公佈。
第 七 條 複查考試成績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 查核試卷袋是否有到考簽名紀錄。試卷上姓名、學號與申
請表須核對無誤。
(二) 申論題或問答題試題,應查核每一題是否均有批改及評
分,加計總分是否正確。
(三) 測驗式試題,應計算得分是否正確。
(四) 試卷上未書寫姓名、學號或書寫錯誤,無法辨識,致無法
登記分數者,以零分登記。
(五) 複查結果於申請表上寫明。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
查明處理之。
第 八 條 複查結果發現登記錯誤(試卷上總分與成績登記冊不同),或核算錯
誤(試卷上總分與加總分不同),則處理更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請學
生及該科目面授或閱卷教師。
第 九 條 複查成績,如有試卷疑義或特殊狀況,由課務組、各學系或各學科
處理補正。必要時提教務會議討論,並請相關人員出席教務會議說
明。成績如有變更時,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 十 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
要求告知閱卷教師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本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學生申請考試成績複查、補(更)正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學院部學則第二十四條及專科部學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 定本辦法。本校期中、期末考試學生申請成績複查,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成績複查,應在成績公佈後二週內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第 三 條 申請成績複查,得酌收費用,複查一科目得繳交新台幣三十元手續
費。成績漏公佈之複查則免收手續費。
第 四 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得遵照學院部及專科部學則「第七章考
試、成績、重讀、補考」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評定登錄後不得撤回,除因登記或核算錯誤要求更
改外,否則須經面授教師或閱卷教師書面證明,提教務會議討論,
必要時請上述教師出席教務會議說明。
第 六 條 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在收到成績複查申請表後,即時辦理複查,
複查結果於十日內公佈,如需提教務會議討論者,會議決議於七日
內公佈。
第 七 條 複查考試成績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 查核試卷袋是否有到考簽名紀錄。試卷上姓名、學號與申
請表須核對無誤。
(二) 申論題或問答題試題,應查核每一題是否均有批改及評
分,加計總分是否正確。
(三) 測驗式試題,應計算得分是否正確。
(四) 試卷上未書寫姓名、學號或書寫錯誤,無法辨識,致無法
登記分數者,以零分登記。
(五) 複查結果於申請表上寫明。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
查明處理之。
第 八 條 複查結果發現登記錯誤(試卷上總分與成績登記冊不同),或核算錯
誤(試卷上總分與加總分不同),則處理更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請學
生及該科目面授或閱卷教師。
第 九 條 複查成績,如有試卷疑義或特殊狀況,由課務組、各學系或各學科
處理補正。必要時提教務會議討論,並請相關人員出席教務會議說
明。成績如有變更時,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 十 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
要求告知閱卷教師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本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