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系碩士班與香港浸會大學 碩士雙聯學制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碩士班與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碩士雙聯學制課程實施辦法
104年3月1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為增加學生競爭優勢與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合作辦理兩校碩士雙聯學制課程,特訂碩士雙聯學制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辦法所稱碩士雙聯學制課程,係指本系與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依簽訂合約,協助本系學生於完成一學年之碩士課程後,第二學年於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修習,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同時獲得本系碩士學位和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Sc碩士學位。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 本系碩士班一年級在學學生(應屆畢業生亦可申請),須修畢一年級之應修科目。
二、 以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達80分(含)以上為原則。
三、 托福TOEFL iBT79(含)分以上,或IELTS6.5(含)以上
第四條、 申請文件
申請者須提出下列文件各二份:
一、 中文申請表。
二、 英文申請表。
三、 系主任同意書。
四、 預選課程表(應詳列本系畢業學分之尚未選課課程與學分列表(中、英文),所修之課程及學分應符合學生原就讀之規定,並經系主任同意)。
五、 學生證影本。
六、 歷年中、英文學業成績單含排名。
七、 英文履歷表(一頁),內容含:
1. 申請人姓名。
2. 聯絡方式。
3. 學校及學系。
4. 已修畢之課程。
5. 其他有利證明。
八、 英文自傳/讀書計畫。
九、 英語檢定證明(Official test scores for TOEFL or IELTS)
十、 英文推薦函兩封(須彌封)。
十一、 家長同意書。
第五條、 評審標準:書面審查
一、 歷年學業成績。
二、 英文能力。
三、 參與課外相關活動表現。
第六條、 申請時程
每學年三月初。
第七條、 審核及公告方式
一、 由本系依據本辦法完成初審作業。
二、 初審錄取名單由本系提供香港浸會大學進行複審。
三、 最終錄取名單由香港浸會大學審核決定之,並公告於本系網頁。
第八條、 錄取及報到
一、 獲香港浸會大學複審錄取名單,由本系通知錄取學生。
二、 獲選為雙聯學制之學生,由香港浸會大學核發入學許可。
三、 獲選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本系繳交相關資料;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1. 錄取資格確認書。
2. 切結書。
3. 指導教授同意書。
4. 簽證。
四、 獲選學生如放棄錄取資格,應繳交錄取資格放棄聲明書至所系辦;錄取資格放棄聲明書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變更。
五、 錄取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或要求延後至下一學期入學;無法依規定時程至香港香港浸會大學就讀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九條、 學分認定及修業規定
一、 獲選雙聯學制之學生,應遵守雙方學校選課及修課之相關規定。
二、 獲選學生於第二學年,應同時註冊於本校及香港浸會大學。
三、 本系同意以香港浸會大學MSc之核心課程與選修課程抵免本系二年級之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
四、 香港浸會大學每學期於學生加/退選課期限屆滿10個工作天內,將逕寄學生於香港浸會大學之研修課程資料至國際商務系碩士班,本系應將上述文件連同學生出國前所列「雙聯學制學生預選課程表」,由本系整理並提會審核該學期學生抵免之學分與科目。
五、 獲選學生每學期應向香港浸會大學申請修課成績單,並於成績單申請表彌封直接寄至國際商務系碩士班,並由本系轉交至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務處註冊組登錄成績。
六、 若因無法抵免學分導致學分數不足而無法如期畢業時,不得有異議,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學分費或學雜費。
七、 獲選學生於香港浸會大學修業期間需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修讀碩士學位規定撰寫碩士論文。。
八、 獲選學生若放棄香港浸會大學之修業,但仍須符合本系之畢業資格,方能授予碩士學位。
九、 獲選學生須同時符合兩校之修業規定,方可取得雙聯學制學位。
十、 獲選學生經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Sc同意後,得於香港浸會大學延長修業一學期,但學期之註冊及選課事宜,仍應依第三學年方式進行。但在學役男依本國內政部申請當時有效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或後面修正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第十條、 費用/獎學金
一、 獲選學生於香港浸會大學就讀期間,應依本校規定時間完成註冊繳費。
二、 獲選學生每學期應支付香港浸會大學畢業費用和其他就學相關行政費用;於香港浸會大學雙聯學制課程修業期間,仍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雜費或學分費。
三、 獲選學生於香港浸會大學雙聯學制課程修業期間之生活費、保險費、住宿費、往返機票費、簽證費及其他個人花費,均應自行負擔。
四、 除學生平安保險外,獲選學生應於出國進修前自行購足額之保險(含醫療險、意外險等)。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送院級與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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