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進修學院學生證發給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學生證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凡分發學生證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完成第一學期入學註冊程序後,由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
核發學生證每人一枚,作為本校學生身分證明之用。學生證上附加
本人一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背面並加蓋註冊章始生效力。學生於
核驗後發現有誤,應於收件後即向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提出更
正,並將原證繳銷,另行補發。
第三條 學生證為證明學生身分之用,持有人應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塗改、
損毀,亦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經發現應由學生事務組或各教學輔
導處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原因,免予議處。
第四條 學生於每學期開學註冊後,應將學生證交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加
蓋註冊章,未蓋註冊章者,視同未註冊。蓋妥註冊章之學生證得代
替中文在學證明,不另發給書面證明。
第五條 本校學生校內接洽公務,或參加面授、考試時,均應出示學生證以
供查驗,否則主辦單位可不受理或不准考試。
第六條 學生證如有遺失,應依左列規定向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申請補發:
一、繳交新學生證之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收據。
二、填具補發學生證申請書,附學生本人照片一張(背面書妥姓名、
學號、出生年月日暨身分證字號)。
遺失之學生證若有尋獲者,可至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填具退費申
請書申請退費,惟新學生證已製作完成者不予退費,並繳回舊學生
證予以銷毀。
第七條 學生畢業、轉學、退學、休學時,應將學生證繳回註冊組或各教學
輔導處存銷。如因遺失應填具切結書證明該學生證並未轉作其他用
途,若有不實,學生願意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辨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學生證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凡分發學生證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完成第一學期入學註冊程序後,由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
核發學生證每人一枚,作為本校學生身分證明之用。學生證上附加
本人一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背面並加蓋註冊章始生效力。學生於
核驗後發現有誤,應於收件後即向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提出更
正,並將原證繳銷,另行補發。
第三條 學生證為證明學生身分之用,持有人應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塗改、
損毀,亦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經發現應由學生事務組或各教學輔
導處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原因,免予議處。
第四條 學生於每學期開學註冊後,應將學生證交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加
蓋註冊章,未蓋註冊章者,視同未註冊。蓋妥註冊章之學生證得代
替中文在學證明,不另發給書面證明。
第五條 本校學生校內接洽公務,或參加面授、考試時,均應出示學生證以
供查驗,否則主辦單位可不受理或不准考試。
第六條 學生證如有遺失,應依左列規定向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申請補發:
一、繳交新學生證之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收據。
二、填具補發學生證申請書,附學生本人照片一張(背面書妥姓名、
學號、出生年月日暨身分證字號)。
遺失之學生證若有尋獲者,可至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填具退費申
請書申請退費,惟新學生證已製作完成者不予退費,並繳回舊學生
證予以銷毀。
第七條 學生畢業、轉學、退學、休學時,應將學生證繳回註冊組或各教學
輔導處存銷。如因遺失應填具切結書證明該學生證並未轉作其他用
途,若有不實,學生願意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辨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