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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進修學院學生證發給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學生證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凡分發學生證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完成第一學期入學註冊程序後,由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
核發學生證每人一枚,作為本校學生身分證明之用。學生證上附加
本人一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背面並加蓋註冊章始生效力。學生於
核驗後發現有誤,應於收件後即向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提出更
正,並將原證繳銷,另行補發。
第三條 學生證為證明學生身分之用,持有人應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塗改、
損毀,亦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經發現應由學生事務組或各教學輔
導處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原因,免予議處。
第四條 學生於每學期開學註冊後,應將學生證交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加
蓋註冊章,未蓋註冊章者,視同未註冊。蓋妥註冊章之學生證得代
替中文在學證明,不另發給書面證明。
第五條 本校學生校內接洽公務,或參加面授、考試時,均應出示學生證以
供查驗,否則主辦單位可不受理或不准考試。
第六條 學生證如有遺失,應依左列規定向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申請補發:
一、繳交新學生證之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收據。
二、填具補發學生證申請書,附學生本人照片一張(背面書妥姓名、
學號、出生年月日暨身分證字號)。
遺失之學生證若有尋獲者,可至註冊組或各教學輔導處填具退費申
請書申請退費,惟新學生證已製作完成者不予退費,並繳回舊學生
證予以銷毀。
第七條 學生畢業、轉學、退學、休學時,應將學生證繳回註冊組或各教學
輔導處存銷。如因遺失應填具切結書證明該學生證並未轉作其他用
途,若有不實,學生願意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辨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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