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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進修學校產學合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93.10.27台社(一)字第0930141919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7月2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月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7月17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校本部)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設「產學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遵照本校校務會議之規定及決議辦理相關業務。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校長、校務主任、科主任、各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遴選專業科目授課教師二至四人,業界代表二至四人為委員。
三、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校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
四、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訂定產學合作企業之合作規範事宜。
(二)產學合作企業之夥伴與非夥伴關係。
(三)校內外推廣、實習學分及入學前工作成就之採認抵免。
(四)校本部交辦或其他重大產學合作事項。
五、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定期召開委員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校之委員出席會議時,應依相關規定給予出席費。
七、本委員會之選任委員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八、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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