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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30519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科務會議訂定

1020418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訂

1020530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委員會會議通過

1031119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訂

1031204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408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訂

107615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再次修訂

1080117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評委員會會議修正後通過

1131001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再次修訂

1131128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委員會會議修正後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據以組織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置委員五人,除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心推選之專任教授擔任,陳請校長核聘。委員資格、任期、產生方式與議事規則,由中心會議於設置要點中明定,並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本會委員合計未達五人時,其不足人數由各中心()就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教授中遴選若干人,經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聘。本會委員以符合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但任一性別教授人數少於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本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職掌為審議本中心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重大獎懲及延長服務等事項。

四、本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教師之聘任、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及重大獎懲等事項,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

本會委員辦理教師資格(含聘任、升等)之評審,應由擬聘(升)職級同一等級以上教師進行審查,不得有低階高審之情形,如因而造成個案審查時委員人數未達五人時,比照第二條規定辦理,且無待處理聘(升)等相關事項後立即解散。

本會辦理教師聘任、升等之評審,應加聘校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之教授一人,列席提供諮詢。上述委員由本中心外審專家學者人才資料庫推薦三名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選任。

五、本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委員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親等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於會前自行聲請迴避。

六、本會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則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中心之中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送本校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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