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107學年度第2 學期第8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瞭解學生學習效果、提升教學效能,特訂定教學評量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作為教師教學提升之參考。
二、評量辦理期間為每學期結束前二至三週實施。
三、評量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含約聘教學人員)與兼任教師。
四、課程教學評量問卷由教學發展中心設計,計分標準採5級分制,惟導師時間、碩士論文、專題、專題研究實習、教學專案實習、教育專案實習、校外實習、服務學習不納入評量範圍。有效問卷數在10(含)份以上,或學生填答人數達二分之ㄧ之課程,剔除扣考者問卷,納入整體統計分析。若該教師全部課程均未達有效問卷條件,該教學評量以零分計算。
五、教學評量結果得供下列各項運用與參考
(一)教師升等。
(二)教學傑出及優良教師獎勵評審。
(三)教師評鑑參考項目。
(四)兼任教師續聘評審參考指標。
(五)排課參考。
六、教學評量結果之追蹤輔導機制
(一)專任教師教學評量總平均低於3.5者,該授課教師應接受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及教學發展中心追蹤輔導,具體措施如下:
1.系、所、學位學程、室、中心主管與教師會談,提供相關教學資源,並完成教學輔導紀錄表,以密件方式送交教學發展中心。
2.經系教評會通過後,專任教師連續 2 學期教學評量課程低於 3.5 者,1年內不得續任該門課程。
3.經系教評會通過後,專任教師3年內累計2學期教學評量總平均低於3.5者,次學期不得超授鐘點。
(二)經系教評會通過後,兼任教師教學評量總平均低於3.5 者,次學期則不予續聘。
七、凡經手教學評量資料之所有人員、相關單位和參與追蹤輔導人員,對於評量結果應保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要求調閱系、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個人教學評量之資料。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