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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系學生修讀碩士課程實施辦法實施細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學生一貫修讀碩士課程實施辦法施行細則
104年3月1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學生修讀碩士課程實施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本系學士班四技三年級學生及二技部一年級學生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者得申請本系碩士班先修生甄選:
1、歷年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五十以內者。
2、無歷年累積排名者,視各年所修科目及修業成績個案認定。
3、國外交換學生需於申請表加註交換的時間及學校,視國外所修學科及修業成績與在原修業各年所修科目及修業成績個案認定。
三、符合本系碩士班先修生甄選申請標準者,最遲應於下學期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依本系公布時間為準。
四、本系招生委員會依據申請人學業成績及專業表現進行審查,擇優錄取,並公布名單,以便於學生辦理選課事宜。
五、申請檢附資料各一份:
1、申請書
2、歷年成績單及成績排名證明書
3、自傳及讀書計畫
4、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六、碩士班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依本校規定學分抵免申請時間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
七、本系碩士班先修生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成績在70分(含)以上者,申請抵免之學分經本系碩士班委員會審核通過,至多可抵免二分之一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八、本系碩士班先修生應與碩士班入學考試一般考生公平參加入學甄試或考試,經通過甄試或考試錄取,始取得碩士班學生之資格。
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系學生修讀碩士課程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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