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助教聘任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新制助教聘任辦法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3.15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6.26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新制助教,係指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於各所系(科、室)協助教學研究及教學行政之人員。
第二條本校各所系(科、室)聘任新制助教應考量下列一般條件及限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
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 無進修及服兵役問題者。
四.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訂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者。
第三條各所系(科、室)聘任新制助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各所系(科、室)應依學校核定員額,經該所系(科、室)務會議決議後,簽奉 校長核准送人事室上網公開徵求。
二. 新聘程序由各所系(科、室)組織聘任委員會或遴選小組進行徵聘作業,依行政程序報請 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各所系(科、室)新制助教之聘約每年簽訂一次,其考核由主任負責,續聘或不續聘由各該所系(科、室)務會議通過後,報請 校長核
定之。
新制助教在本校服務期間最高以三年為限,但因學校特殊需要者,得予延長續聘一年。
第五條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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