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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單位襄助教師聘用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單位襄助教師聘用要點

104年72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7 年 2 月 8 日本校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二點至第六點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為因應教學單位發展需要,訂定襄助教師聘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得分別聘用襄助教師一人;各系(所、學位學程) 所屬 專任教師達六人以上,得聘用襄助教師一人。

三、各教學單位因發展需要擬聘請襄助教師時,應敘明其有無符合前點規定,簽會人事室、 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聘用之。

四、襄助教師之聘期一年一聘。

五、經聘用為襄助教師者,得依本大學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規定核減其授課時數二小時。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一○四學年度實施,中華民國一○七年 二月八日修正條文溯自一○七年二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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