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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學院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103年度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自民國103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2日 106年度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訂定本院組織章程。

二、本院置院長一人,對內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院。

三、本院設下列各教學單位: (一) 會計資訊系 (二) 國際商務系 (三) 財務金融系 (四) 財政稅務系 (五) 貿易實務法律暨談判碩士學位學程

四、本院設院務會議,為本院最高決策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五、本院設院主管會議,由院內各系所主管組成之,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不定期召開會議,以有效推動院務行政。

六、本院設院務發展委員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及院學術委員會,並得視需要設立其他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七、本院院長之遴選、續聘及解聘,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另訂之。

八、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九、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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