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
102年6月6日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5日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108 年 12 月 19 日本校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 點及第 5 點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校內學術單位間教學研究資源共享,促進單 位間整合發展,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內專任教師合聘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單位合聘教師,以二個單位為限,並區分為主聘單位及從聘單位。
三、合聘人員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其中原聘佔員額之單位為主聘單位,另一方不佔員額之單位為從聘單位。得經主聘、從聘單位同意後,各佔二分之一缺。
四.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合聘教師在主聘單位,每週授課時數不得少於當學年每週應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合聘教師在從聘單位有參與教學、研究或服務之義務。
〈三〉合聘教師之研究計劃、出國進修及休假由主聘單位提出,但應知會從聘單位。
〈四〉合聘教師得於主、從聘單位指導研究生論文。
〈五〉合聘教師應參與主聘單位之會議或委員會及行政事務。對於從聘單位之事務有參與權,但不擔任從聘單位之各類委員及行政職務,且不參與從聘單位之各類選舉事務。
合聘單位在不違背前項原則下,得另行約定。
五、教師之合聘及合聘後之續聘,應由從聘單位以書面向主聘單位提出申請,經合聘雙方之 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中心、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再由 主聘單位依行政程序簽會教務處、人事室陳校長核可後,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任一方欲撤回合聘,應在不影響教學情形下,配合學期制提出。合聘期滿不繼續合聘時, 該教師即歸建主聘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室。
六、合聘教師之評鑑、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進修、休假研究、留職停薪、
借調、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延長服務等事項,由主聘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知會從聘單位。
七、合聘教師經主聘、從聘單位同意,簽請校長核定後,予以聘任,每次以一年為限,期滿得繼續合聘。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