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自民國103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本院學程與課程之規劃與發展,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六條之規定,設置「財經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二、 本會由院長、本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主管、各系(所)教師代表一人、學者專家與產業界代表三至五人、及學生代表三人(專科部、大學部與研究所)組成之,而校外委員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教學單位推薦,院長聘任業界及校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及召集人。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三、 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 擬訂本院各所系(所)及學位學程課程規劃及學程共同原則。
1. 各系(所)及學位學程畢業學分數及學分架構。
2. 課程架構: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3. 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及學程共同事項。
(二) 審議各系(所)及學位學程課程及學程訂定相關事宜。
(三) 審議本院與課程及學程相關之法規。
(四) 規劃、整合及設置本院跨領域之學程。
(五) 協調各系(所)及學位學程課程規劃及學程相關事宜。
(六) 規劃、協調及審議其他與課程及學程有關之事宜。
四、 本會院長及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主管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送教務處備查。
六、 本會開會由院長擔任主席,若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之。
七、 本會必須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八、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本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自民國103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本院學程與課程之規劃與發展,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六條之規定,設置「財經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二、 本會由院長、本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主管、各系(所)教師代表一人、學者專家與產業界代表三至五人、及學生代表三人(專科部、大學部與研究所)組成之,而校外委員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教學單位推薦,院長聘任業界及校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及召集人。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三、 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 擬訂本院各所系(所)及學位學程課程規劃及學程共同原則。
1. 各系(所)及學位學程畢業學分數及學分架構。
2. 課程架構: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3. 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及學程共同事項。
(二) 審議各系(所)及學位學程課程及學程訂定相關事宜。
(三) 審議本院與課程及學程相關之法規。
(四) 規劃、整合及設置本院跨領域之學程。
(五) 協調各系(所)及學位學程課程規劃及學程相關事宜。
(六) 規劃、協調及審議其他與課程及學程有關之事宜。
四、 本會院長及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主管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送教務處備查。
六、 本會開會由院長擔任主席,若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之。
七、 本會必須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八、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本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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