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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學院學術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學術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自民國103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2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及推動提升本院學術與研究發展水準,特設立「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據本院組織章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院長、本院各所所長、各學系及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各推荐一位教師參加,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三、 本會召集人與當然委員任期以配合學院院長及各系(所)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本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 規劃提升本院學術與研究方向及相關辦法。
(二) 規劃及推動跨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整合型研究案。
(三) 規劃及推動提升本院教師研究能力。
(四) 其他有關本院學術及研究發展之重大事項。
五、 本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 本會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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