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務系主任推薦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主任推薦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制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訂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3.9.18)報告事項改大修訂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4.3.26)修訂
一、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 (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系主任及所長推薦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系主任人選之推選,由系務會議就在本系連續專任二年以上之專業教授及副教授,採票選方式從中推舉一人,報請校長聘任之。
三、 前條所稱專任之專業教教、副教授,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在其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中曾畢業於財政、稅務或財經商學等相關系所者;相關系所之認定有爭議時,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送系務會議決議。
四、 本系系主任之推選,由系務會議經全系專任教師,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以無記名方式,就候選人中至多圈選二名計票後,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選出系主任推薦人選。
五、 本系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具副教授以上資格兼任系主任者得連任一次,系主任連任時,應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核聘之。
六、 本系系主任去職除法定原因外,須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並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七、 本系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系務會議,辦理下一屆系主任之推選事宜。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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