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國民國103年8月14日 103學年度 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4月26日 104學年度 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修訂
中國民國106年4月16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修訂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立「財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九人,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各系(所)講師以上教師投票推選其單位專任教授二人及候補委員一人;專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推選專任副教授擔任,惟各系(所)應有專任教授至少一人。本會教授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若不足時,該不足教授人數之系所可以以公開方式推選校內相關領域教授擔任之。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連續不出席會議二次者,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三、 本會由本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如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或須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選一人擔任之。
四、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關於本院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出國講學研究)、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單行規章。
(二)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聘任、續聘、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三)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四)評審有關本院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及出國講學研究事項。
(五)關於本院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六)評審有關本院教師服務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五、 本會原則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議決。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
前項於審議副教授升等教授案,由教授參與決議,並以出席之教授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始得決議。至其他事項,有關委員是否應行迴避,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經會議決議請其迴避。
六、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 本院教師的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八、 本院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九、 本院教師對本會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等救濟。
十、 有關本院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一、 本院各系(所)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內容,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教評會議及校教評會校備後施行。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中國民國103年8月14日 103學年度 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4月26日 104學年度 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修訂
中國民國106年4月16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修訂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立「財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九人,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各系(所)講師以上教師投票推選其單位專任教授二人及候補委員一人;專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推選專任副教授擔任,惟各系(所)應有專任教授至少一人。本會教授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若不足時,該不足教授人數之系所可以以公開方式推選校內相關領域教授擔任之。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連續不出席會議二次者,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三、 本會由本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如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或須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選一人擔任之。
四、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關於本院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出國講學研究)、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單行規章。
(二)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聘任、續聘、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三)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四)評審有關本院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及出國講學研究事項。
(五)關於本院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六)評審有關本院教師服務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五、 本會原則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議決。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
前項於審議副教授升等教授案,由教授參與決議,並以出席之教授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始得決議。至其他事項,有關委員是否應行迴避,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經會議決議請其迴避。
六、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 本院教師的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八、 本院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九、 本院教師對本會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等救濟。
十、 有關本院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一、 本院各系(所)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內容,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教評會議及校教評會校備後施行。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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