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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教育部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台(八九)審字第八九○二八一七七號函核備

本校91.09.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103年6月5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106年2月23日本校105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87513日台(八七)審字第87047741號函之規定及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送審(不含學位送審)之總成績含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專業理論或實務(包含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成績與教學服務成績2項,其中第1項成績佔總成績之七○%,仍依既定程序作業,並以教育部審查標準評定。另第2項有關教學服務成績佔總成績之三○%,由本校自行評定。
  • 教學服務成績之總分以一百分計算,其中教學成績佔總分之七○%,服務成績佔總分之三○%。
  • 教學成績之評分內容包括「教學準備」、「教學實施」、「課後輔導」、「教學績效」、「教務行政配合」、「受教學生問卷反應」等項目。各項目之計分方式及其內容詳如基準表(如附表)。
  • 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包括「導師工作」、「社團與專題輔導、諮商輔導或實習輔導及運動代表隊訓練 」、「承接校外委託辦理之項目」、「參與校外專業服務工作」、「參與校內行政與學術服務工作」等項目。各項目之計分方式及其內容詳如基準表(如附表)。
  • 參與教學服務成績評分之成員,包括送審當事人、所屬單位教師同儕、受教學生、教學服務相關之行政單位主管等,以符合參與多元化之原則。
  • 教學服務之評分期間為送審人最近五年之表現,各評分項目均應提具體事實。
  • 教師辦理升等送審(含學位送審),其教學服務成績應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並配合本校升等相關辦法對送審人之升等資格進行綜合審議(可參考學術著作、教學服務成績、品德修養或其他事項)。經審議合格者,由人事室依程序將送審人之各項資料併同教學服務成績報部審查。
  • 本辦法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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