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鑑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鑑要點
99.01.18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教評會議通過
99.01.18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99.02.25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1.0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教評會議通過
101.01.0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03.06.16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增進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特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七條訂定本所教師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所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均應接受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三項評鑑,各評鑑項目之比重分配及指標細目,依本校教師評鑑項目及指標細目實施要點辦理。辦理留職留薪及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於留職期間得不計入評鑑年限。
兼任教師之評鑑辦法,另訂之。
教師評鑑成績劃分四個等級如下表所示:

第三條 本所專任教師每年(但為升等需要者除外)應由本所實施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評鑑。
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教師,得免接受評鑑(但為升等需要者除外):
1. 年滿60歲者。
2. 任滿教授10年且年滿55歲者。
3. 連續3次評鑑成績為特優或連續5次評鑑成績為優良者。
4. 曾獲頒教育部教學績優教師獎達2次以上者。
5.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6.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獎座者。
7.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8.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達1次(含)以上者。
9.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他成果具體卓著經各本所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得免接受評鑑者。
符合前項得免接受評鑑之教師,比照「優良」等級教師待遇,但須接受評鑑才能取得被推薦為全校性優良教師遴選之候選人資格。
第五條 教師因生產、育嬰或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向所教評會申請通過轉呈校教評會獲准後,延後辦理評鑑。
第六條 本所依教師評鑑項目及指標細目實施要點自訂評鑑要點,本所教師受評方法及具體項目、標準如下,並送校教評會備查:
1. 教學評鑑(占總成績20%~50%)指標細目如下:
(1) 學生教學評量成績(例如五分位法之綜合平均值3.00為合格)30點。
(2) 教學工作負荷(例如平均每學期授課總時數、平均每班學生數)20點。
(3) 教學準備工作(例如按時繳交及上網填報詳細授課課程綱要)20點【未繳交扣10點】。
(4) 教材及教法改進(例如講義、教材運用、專書出版等)10點。
(5) 專業成長(例如按時參加教學研究會、校內外觀摩會或研討會等)10點【參與1次2點】
(6) 教學行政配合度(例如按時繳交考題及授課時數意見調查表、調課及補課次數;依規定填寫教室日誌等)10點【缺課1節扣1點】。
2. 研究評鑑(占總成績20%~50%)指標細目如下(至研究評鑑5年內):
(1) 發表期刊論文(可參考技術合作處所訂本校發表期刊論文補助要點)一般期刊論文【1篇20點】。
(2) 出版學術專業書籍【1本10點】。
(3) 產學實務研究成果【1件10點】。
(4) 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論文1篇10點】。
(5) 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1個計畫10點】。
(6) 其他。
3. 輔導及服務評鑑(占總成績30%)指標細目如下:
(1) 行政服務(例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委員會之委員,著有績效者)擔任一級主管主管5點、二級主管3點;擔任校級委員3點、所級委員2點。
(2) 輔導服務(例如擔任班導師、學生或教職社團輔導老師等,著有績效者)擔任班導師5點、學生或教職社團輔導老師3點。
(3) 專業服務(例如擔任學位論文、專題製作指導老師等,著有績效者),每1篇學位論文5點,專題製作1個學制或1個年級5點。
(4) 校外服務(例如擔任公益與無薪給之校外委員、董事、理事、監事等,有助於提升校譽者)擔任校外團體無給職之各種職務並有助於提升校譽者每件3點。
(5) 專業倫理(例如團隊合作、教師品德操守、敬業精神)每人5點。團隊合作(含)開會(所級會議)出席率(第1次缺席扣0.5點,第2次缺席扣1點)但每人有2次請假機會不列入扣點項目。
(6) 產學合作或展演(例如產學合作、技術研發與移轉、展覽或演出等之件數及金額)產學合作案件計畫(共同)主持人5點、協同主持人3點、參與計畫之教師每人2點。
(7) 其他。
第七條 為尊重與配合教師個人專長,對第六條第1、2點總成績比重之組合類別如下四類,由教師自行擇定並送經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確定,變更時應經所教評會審議通過:
1. 教學評鑑占總成績20%、研究評鑑占總成績50%。
2. 教學評鑑占總成績30%、研究評鑑占總成績40%。
3. 教學評鑑占總成績40%、研究評鑑占總成績30%。
4. 教學評鑑占總成績50%、研究評鑑占總成績20%。
第八條 本所教評會應於各教師屆受評期之學年度或教師主動提出申請之下學期5月底以前,辦理教師評鑑工作,受評教師應先完成自評,再送本所教評會初評,完成作業後應於7月15日前送人事室彙整,再送校教評會備查。由本所所長召集所教評會召開所教師評鑑會議,進行評鑑,評鑑工作應於六月底以前完成。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1. 所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召開。
2. 委員若為受評者,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評分及議決。
3.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4. 所教評會完成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轉知受評鑑教師。
5. 所教評會得邀請受評鑑教師到場說明或報告。
第九條 凡評鑑成績為「特優」者,由本所公開獎勵與表揚;並得參加全校性優良教師遴選。
第十條 本所教師評鑑成績為「尚待改進」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支鐘點、不得擔任導師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課、兼職,但被評鑑「尚待改進」者,得於再評鑑成績為「良」以上之次年起恢復晉級、得超支鐘點、擔任導師及在校內外兼課、兼職。
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尚待改進」者,不得提出升等。
第十一條 教師對所教評會審議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議提出書面申復,再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校教評會申復決定或校教評會審議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所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務會議核備後,提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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