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出缺優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原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職務出缺優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原則
100年3月3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一、本校為公立學校,應極盡努力進用身心障礙者,藉以維護其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爰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及行政院函頒「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等規定暨立法院審查99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懲處」事項,訂定本原則。
二、人事單位應隨時清算身障應進用人數及本校現有進用人數,並於各單位簽擬甄補職缺時具明差額情形,以供甄補核定之參據。
三、各單位有適當職缺時,應優先考量聘任或任(僱)用具有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其他資格之身心障礙者。本校除務必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外,並宜超額進用,以為身心障礙者臨時退離之緩衝。
四、各單位職缺辦理甄選時,應於公告中加列「本職缺限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參加甄選。」或「身心障礙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優先考量進用。」
五、身心障礙應徵行政職缺者經人事單位審查符合基本資格條件時,即逕予列入複試名單以參加面試及測驗,免經職缺單位初審;人事單位並註明其障別及輕重程度等資料,提供甄試小組參考。
六、應徵行政職缺者依面試及測驗結果,身心障礙者成績與名次排序一併由人事單位偕同其他優選名單,簽陳 校長衡酌圈核之。
七、本原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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