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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教師升等評量準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教師升等評量準則
99.07.15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9.06.08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99.06.08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教評會議通過
99.06.08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99.09.02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校教評會議通過
101.01.0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教評會議通過
101.01.0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03.06.16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4.01.06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4.03.0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升等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升等辦法」中有關規定訂定。
二、本所教師升等審查研究成績之評量範圍為教師五年內之研究著作。研究著作評分標準悉依教育部有關著作審查評分之項目與權重規定,其評分內容與配分規定之項目得包括:
(一)發表期刊論文:援用本校研發處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分類準則,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期刊:SCI、SSCI、AHCI所收錄的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30分。
第二類期刊:TSSCI所收錄的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20分。
第三類期刊:EI(限Journals)及其他經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審議小組所審議通過的期刊之論文。此類期刊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所建立,或在TSSCI所收錄期刊中發表的評比排名前百分之十者為範圍,每篇15分。
第四類期刊:於國立大學院校或所屬單位出版之學報或期刊論文,每篇10分。
(二)發表專書及專書章節:具公開正式出版(版權頁)每篇10分。
(三)發表於研討會論文:具公開正式出版(版權頁),每篇10分。
(四)執行國科會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每案5分。
(五)聯合發表著作或共同執行計劃者,乘上加權因子,計算如下: 
1. 二人合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乘上0.8;第二作者乘上0.7。
2. 三人合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乘上0.6;第二作者乘上0.5;第三作者乘上0.4。
 3. 四人(含)以上合著:每篇配分乘上1.5/n (n為合著人數)。
(六)送審之代表著作須符合前述第1項期刊論文第一類至第四類。
(七)同一著作若重複發表於不同等級,僅能擇優記分,不能重複計算。
五、擬提著作升等之教師,須依本準則規定,檢具申請升等前五年之著作,並填寫教師研究成果自我評量表(如附表一)。申請升等教授者,應達80分(含)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達70分(含)以上,始可提出申請著作升等。
六、教師升等案須有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經決議通過者,送院教評會審議,續送校教評會審議。
七、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審議高於本人職級之教師升等案,必要時得依學門及專長需要,由本所教評會推舉相關領域之校內、外教授委員出席審議。
八、本所教師申請升等,外審委員名單須依本所所訂教師論文著作領域及外審學者專家人才資料庫資料,由所教評會委員推薦產生。
九、各論文著作領域之外審學者專家人才資料庫名單由本所教評會委員推薦,送院教評會審議,並送校教評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十、本準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準則經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所務會議通過,依程序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教師研究成果自我評量表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
教師研究成果自我評量表
研究著作 發表刊物 發表
年份 所屬類別
請填A~G 著作
人數 得分
A第一類
著作總分 B第二類
著作總分 C第三類
著作總分 D第四類
著作總分
E專書及專書章節總分 F研討會論文總分 G國科會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總分 * 所屬類別請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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