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職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89年9月7日本校8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91年2月21日本校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名稱、第一點至第三點
91年8月27日本校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
94年4月21日本校9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三點
98年9月24日本校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三點至第六點
101年3月8日本校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三點
103年6月12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更改校名及修正第三點
105年3月3日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三點
107年9月20日本校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二點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職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係指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所定各職稱人員。
三、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職員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及經由票選產生之職員代表外,餘由校長就副校長、本校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一級單位主管及職員中指定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校職員票選產生之。本校職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本會每屆委員會委員組成任期開始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本校公務人員(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時,委員之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上該性別人員(受考人)占本校公務人員(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未達一人者,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但該性別人員(受考人)以書面拒絕擔任委員致性別不符比例者,不在此限。
四、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校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六)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六、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辦理陞遷業務時,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露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七、本會業務由人事室指派人員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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