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工作輪休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助教工作輪休要點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
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一0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建立本校助教給假制度,經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助教在本校連續服務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年者,第二學年度起,每年准予輪休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學年度起,每年准予輪休十四日;服務滿六年者,第七學年度起,每年准予輪休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學年度起,每年准予輪休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學年度起,每年准予休三十日。
三、前項輪休除奉准公假進修者,仍以寒、暑假期間施行為原則外,餘輪休之時間在不響正常業務運作之前提下,由各該服務單位自行協調安排。如因業務需要,得隨時通知其恢復工作,未休完日數准予延後補休。
四、經安排輪休人員,如因業務需要,不能輪休時,不得請求改發未輪休加班費。
五、排定輪休人員應依排定日期填報輪休單(比照一般行政職員填具休假單),經核准後始得輪休。
六、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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