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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創作獎勵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傑出創作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734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91297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122898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75101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63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1020103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128103年度第7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326108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1129111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個人傑出創作以及提高學術水準,特訂定本校「傑出創作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且獎勵對象職銜需署有本校名稱,獎勵範圍及金額如下:

()獲國家級獎勵者,如教育部之國家講座及學術獎、國科會總統科學獎、國科會之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作獎、國家文藝獎、行政院文藝獎等,每案獎勵100,000元。

()教師以個人名義或代表學校參加專題研究、文藝創作、創意與發明、程式設計等相關競賽者獲得名次者:

1.獲國際性競賽,第一名者25,000元,第二名者15,000元,第三名者10,000元,佳作5,000元。

2. 獲國內中央機關及公民營機構舉辦全國性競賽,第一名者15,000元,第二名者10,000元,第三名者5,000元。

3.獲國內地方自治團體舉辦之區域性競賽,第一名者5,000元,第二名者2,500元,第三名者1,500元。

以上獎勵不含指導學生及多人合作之創作。

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及本校其他獎勵規定已明定獎(補)助之項目,不適用本辦法獎勵範圍。

第三條 獎勵金由相關計劃經費或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財源支應。(附註:獎勵金首由本校吳春明校友捐贈35萬元經費支應。)

第四條 為配合本校專任教師傑出創作獎勵之實施,特成立本校「傑出創作獎勵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辦理教師傑出創作獎勵相關事宜。

第五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置委員若干人,由研發長、教務長、各院院長、校長遴聘35位教師代表及本獎勵金捐贈者代表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以學年度為期限,擔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究發展組組長擔任。

第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形式審查。

第七條 申請者須檢附申請表及獲獎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於每年九月一日九月卅日止向研究發展處研究發展組提出前2學年度獎勵案之申請,俾送交審議。

第八條 獲獎勵之教師有義務參加本校所舉辦之成果發表。

本辦法僅適用自9681日後獲獎之專任教師。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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