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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97.8.28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13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6.5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4.9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12.15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為鼓勵在校學生取得政府機構專業證照,加強本校學生專業實務技能,提升競爭力,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獎勵金之經費由申請學生所屬科系(所)經費項下支應。若經費不足情形下,以優先支應應屆畢業生為原則。
  • 獎勵種類以勞動部、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或其他政府機構所發證照為主(若政府機關委託財團法人、民間機構舉辦之認證,其發照單位為政府機關,予以認列)。
  • 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於本要點實施後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且發照日期記載日當時,仍具本校學籍者(畢業生則以畢業證書上日期為基準),同一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 申請時間及手續

()申請時間:每年31起至37止及101起至107止。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手續:申請學生須先上本校學習歷程檔案系統登錄證照資料,再向所屬科系(所)提出申請,由各科系(所)詳實按規定審核並造具名冊,於截止申請日起七日內連同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逕行辦理核銷

  • 申請時需檢具之表件

()申請表乙份。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技術士證照或專業證照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學生郵局帳戶資料表。

()上述證件皆須攜同正本查驗,驗後歸還。

  • 獎勵金額

()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並經科系()相關會議通過,可核給最高3,000元獎勵金。

()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並經科系()相關會議通過,可核給最高1,000獎勵金。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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