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97.8.28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13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6.5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4.9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12.15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為鼓勵在校學生取得政府機構專業證照,加強本校學生專業實務技能,提升競爭力,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獎勵金之經費由申請學生所屬科系(所)經費項下支應。若經費不足情形下,以優先支應應屆畢業生為原則。
- 獎勵種類以勞動部、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或其他政府機構所發證照為主(若政府機關委託財團法人、民間機構舉辦之認證,其發照單位為政府機關,予以認列)。
- 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於本要點實施後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且發照日期記載日當時,仍具本校學籍者(畢業生則以畢業證書上日期為基準),同一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 申請時間及手續
(一)申請時間:每年3月1日起至3月7日止及10月1日起至10月7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手續:申請學生須先上本校學習歷程檔案系統登錄證照資料,再向所屬科系(所)提出申請,由各科系(所)詳實按規定審核並造具名冊,於截止申請日起七日內連同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逕行辦理核銷。
- 申請時需檢具之表件
(一)申請表乙份。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三)技術士證照或專業證照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學生郵局帳戶資料表。
(五)上述證件皆須攜同正本查驗,驗後歸還。
- 獎勵金額
(一)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並經科系(所)相關會議通過,可核給最高3,000元獎勵金。
(二)學生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並經科系(所)相關會議通過,可核給最高1,000元獎勵金。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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