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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9432394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5112495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99569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22399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531101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教育部101.7.25台技()字第1010139686號函同意備查

10363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526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222104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222104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1013105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項產學合作收入及支出作業有所依循,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產學合作收支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業務,包括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辦理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四、產學合作業務編列提撥管理費及分配原則依「國立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辦理。

五、產學合作之收入均應發給收據,有關收據等事宜依本校收據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六、各項收入應存放校務基金專戶,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年限保存。

七、節餘款分配

本要點所稱節餘款,係指本校辦理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結案並完成經費核銷及管理費提撥程序,於當年度之節餘。其分配如下:

(一)節餘款未滿1萬元,直接由學校統籌運用。

(二)節餘款在1萬元()以上,依下列原則分配:

1.    百分之20由學校統籌運用。

2.    百分之80提供學術單位聘任之計畫主持人專 帳使用,每年度節餘款經費未用完部分,全部併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計畫主持人離職或計畫主持人資格不符時,節餘款由學校統籌運用。

八、計畫主持人分配之節餘款,除產學合作案另有規定外,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聘請助理。

(二)購買設備。

(三)國內、外學術研討會議之註冊費、報名費及相關差旅費。

(四)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費用。

(五)國內外合作計劃執行之差旅費。

九、有關由學校統籌運用部分,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本校人員人事費:

1.    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2.    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3.    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四)出國旅費。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

(七)其他與產學合作及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學校定之。

十、校以產學合作收入支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產學合作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其支應原則如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附表。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產學相關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準,由校另訂之。

十一、產學合作之收支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十二、有關產學合作收支帳處理,依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三、產學合作收支之內部審核工作,應由其相關主管與經費執行、使用及保管人員,負責其執行預算、使用及保管資產之相關責任。

十四、本校產學合作收支之執行有發生缺失或異常情形時,應由權責單位提報至稽核人員處理。

前項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產學合作業務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產學合作業務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產學合作業務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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