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
97年6月6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同意備查
本校97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年6月3日本校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更改校名
104年10月12日本校104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年7月14日本校105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追求技職教育卓越化及提昇教師榮譽,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六條規定訂定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校優良教師被推薦人應經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成績經評定為「特優」等級,且在本校任教滿四年以上品德優良之專任教師,熱心教學、研究、輔導學生學業與生活、專業倫理及產學合作等方面著有成效,堪為全校表率者。
三、本校各所、系、中心、室推薦校優良教師候選人之人數,以最近一次接受評鑑之各所、系、中心、室講師以上教師人數在十人(含)以下者推薦一人;在十人以上者按其超過人數比例增加人數(四捨五入)。惟如無適當人選得不為推薦。
四、校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先由各所、系、中心、室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名,經所、系、中心、室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推薦候選人,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將候選人名單,連同其推薦書與本要點第二點有關之優良事蹟等相關資料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彙整後送人事室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評選;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於中心、室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推薦候選人後逕送人事室彙整,報校教評會評選。
五、校優良教師遴選由校教評會評選之,其候選資格以評審時仍在本校服務者為限;開會時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同意,始可決定校優良教師名單。
六、校優良教師獎勵名額每年三至五名,當選教師各頒獎牌壹面,獎金新臺幣參萬元,並擇適當公開場合頒獎,另在本校網頁、行政簡訊及校刊廣為報導,以資表揚。
七、最近三年內曾獲選校優良教師者,以不重複遴選為原則。
八、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財源支應
九、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