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國內進修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職員國內進修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93年12月3日9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6年12月27日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7月26日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6月12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職員之進修,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編制內職員(不含新制助教)。
三、本校職員進修需與業務有關,並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有關適用對象、進修方式、人數、補助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對象:
編制內職員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進修方式:
1.短期教育訓練:係指參與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訓練機構或教育部委託各大專校院所開辦之訓練課程者。
2.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係指本校基於業務需要,選送或同意職員利用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者。
3.公餘時間進修:係指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與業務有關之課程者。
(三)進修人數:
當年度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職員預算員額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四)學費、學分費或雜費補助及給假規定:
- 經核定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上課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給予公假登記,但每週最高以八小時為限(已修畢學分尚未完成論文者,應按正常辦公時間到公),且不補助進修費用。
- 公餘時間進修學位,且成績優良者,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進修學士學位者,補助期間最多四年,進修碩士學位者,補助期間最多二年;進修博士學位者,補助期間最多三年,但如預算經費不足時,不予補助。
3.參加各種推廣教育進修課程者,不補助進修費用;但因業務特殊需要,由本校主動薦送參加專業研習者,其研習費用得視經費狀況,專案簽核。
(五)已取得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資格者,不得再以進修相同級別學位申請補助。
四、本校新進職員如在原任職機關學校已進修有案者,應重新提出申請,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符合補助之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逾期提出申請補助者,以放棄論。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及相關釋例辦理。
七、本校教官及附設高商進校教師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