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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出國講學研究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專任教師出國講學研究要點

95127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3616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418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各級專任教師吸收國外學術新知,提升學術研究風氣,加強教學與學術研究,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參照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在本校連續任專任教師二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

(一)最近三年(五年)內曾獲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二次(三次)以上且擔任計晝主持人者。

(二)最近三年(五年)內在本校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分,並以本校名義公開發表於SCI、SSCI、TSSCI、A&HCI、THCI Core之論文二篇(三篇)或經正式審查程序出版之專書一本(二本)

(三)擔任教師期間,曾獲得本校各項教學獎勵、傑出創作獎勵或產學合作獎勵者。

前項人員經各級教評會評審通過,校長核准,留職停薪;服務滿三年以上,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校長核准,得帶職帶薪,最多一年,第二年起改留職停薪。

依政府機關或研究機構遴選補助或其他機關、學校、基金會全額補(獎)助出國講學、研究者,其應具備之年資及核定帶職帶薪期間從其規定。

          在本校任專任教師滿一年,因特殊需要(含科技部或國內外經當地政府立案之基金會贊助)申請參加國際性之短期出國講學、研究,期間在六個月內,且以利用寒暑假為原則者,經各級教評會評審通過,校長核准,得以公假自費前往,並自行負擔全部代課鐘點費。    

           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方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

四、申請出國講學、研究人員應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且原任課程有適當人員擔任,並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評審通過。

    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出國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免兼行政職務;未滿六個月者,應遴聘職級相當之人員經校長同意後代理其職務。

五、申請出國講學、研究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講師以上資格。

六、每年依本要點出國講學、研究之累計人數,連同教授休假出國進修學位及借調教師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專任教師現有人數之百分之十二,且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室每年累計出國人數連同教授休假出國進修學位及借調教師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室專任教師現有人數百分之十二。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室名額之計算,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之現有教師人數為準,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七、申請出國講學、研究人員應檢具講學、研究計畫及國外教學或研究機構聘函或邀請函,依程序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併同會議紀錄於當年五月十六日或十一月十六日前擲交人事室彙整提校教評會審議,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校長核定,完成簽約手續後,始可成行。

  經校教評會決定之人選,因情況特殊無法成行者,得保留資格一學年,仍無法成行者應註銷資格。擬再申請時應依規定重新辦理。

八、出國講學、研究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再延長一年。

申請延長期間者,應在期間屆滿前二個月,除應列舉不能依規定如期完成之事實外,講學者須檢送國外聘函;研究者須檢送相關單位或指導教授證明函等有關證明文件,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

出國講學、研究人員期滿返國二 個月內,應提出國講學研究或報告(至少1,500字),提校教評會備查。限期內未提出者,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九、核准出國講學、研究人員,如因正當理由須於帶職帶薪期間返國者,應事前報准;未經學校核准,在帶職帶薪期間中途逕自返國者,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自返國之日起取消帶職帶薪,改為留職停薪。逾期返國者,比照行政院訂頒「選送公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之規定,追繳出國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賠償所領薪金相等之金額。另逕往他國從事非前述事項者,比照中途逕自返國之規定辦理。

十、出國講學、研究人員應於出國前與本校簽訂契約,並辦妥保證手續,返國後應回校履行服務義務。

帶職帶薪之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之服務期限,為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未回校服務或未完成服務義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帶職帶薪期間所領薪給,並於離職證明書註記。

十一、依本要點出國講學、研究人員,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從事國內外之講學研究。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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