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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國內進修學位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專任教師國內進修學位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93年12月8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3年6月1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5年5月26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師國內進修之補助,特依據教育部訂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訂定本校專任教師國內進修學位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教師申請國內進修,其程序應先填具「本校教師申請赴國內進修學位申請表」,經系(科)、所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本校教師申請國內進修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在本校連續任專任教師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品德無不良紀錄者。

   (二)申請進修內容須與任教科目相關,且有助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者。

    教師借調須於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國內進修。

三、進修費用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報經本校審酌並經本校基於教學需要之考量,核准前往進修者,每學期給予全額補助三萬元為上限;如經費預算不足時得按比例核給或不予補助。

  (二)事後報請同意,並經本校審酌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進修,給與半額一萬五千元以下之補助為上限,經費預算不足時,不予補助。

  (三)下列進修者,不予補助:

     1、事先簽報進修,經本校審酌非基於業務需要之考量,僅在不影響教學前提下同意前往進修者。

    2、進修與本身教學研究無關者。

    3、已取得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資格者,再以進修相同等級學位申請補助者。

    4、未經本校同意者。

四、補助費用項目包含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繳交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書籍及交通費等不予補助。

五、補助方式:俟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績單及繳費收據連同進修案件核准函辦理補助;補助金額視經費預算其不及格科目之費用,不予補助。

六、經本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教師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七、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進修碩士學位,其進修期間最多二年,如有必要得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一年,但不予補助;進修博士學位,其進修期間最多三年,如有必要得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二年,但不予補助。

    教師申請國內進修學位人員應與本校簽訂契約書,進修期滿、提早完成或因故無法完成時,應返校服務;返校服務義務期間,為全時進修期間之二倍,部分辦公時間、公餘時間則應在本校繼續服務一年。未回校服務或未完成服務義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帶職帶薪期間所領薪給,並於離職證明書註記。

八、本要點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專任教師國內進修學位契約書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稱甲方)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相關規定,同意教師               先生/女士(以下稱乙方)至

                          進修       學位,茲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特立本契約。

二、乙方進修起迄日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合計     年    月;如須延長時,須經甲方同意,並依甲方「專任教師國內進修學位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乙方願履行甲方「專任教師國內進修學位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於期滿後即返校服務並履行服務義務,如有期滿不即返校服務,或有其他違反規定等情事,乙方願負全部法律責任,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公費及薪給。服務義務未完成而中途離職者,按比例賠償。

四、本契約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五、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方及乙方簽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甲方代表):校長 張瑞雄

 

乙      方: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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