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出國進修學位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專任教師出國進修學位要點
95年12月7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3年6月1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4年1月8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各級專任教師吸收國外學術新知,提升學術研究水準,特參照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校教師出國進修學位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專任教師出國進修學位,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出國進修學位人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在本校連續任專任教師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校長核准,留職停薪。
(二)服務滿三年以上,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校長核准,得帶職帶薪,最多一年,第二年起改留職停薪。
教師借調須於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出國進修。
四、申請出國進修學位人員應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且原任課程有適當人員擔任,並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評審通過。
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出國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免兼行政職務;未滿六個月者,應遴聘職級相當之人員經校長同意後代理其職務。
五、申請出國進修學位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助教以上資格,助教並以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助教證書者為限。
六、每年依本要點出國進修學位之累計人數,連同教授休假、出國講學研究及借調教師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專任教師現有人數之百分之十二,且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室每年累計出國人數,連同教授休假、出國講學研究及借調教師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室專任教師現有人數百分之十二。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室名額之計算,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之現有教師人數為準,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七、申請出國進修學位人員應檢具進修計畫及入學許可同意書,依程序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併同會議紀錄於當年五月十六日或十一月十六日前擲交人事室彙整提校教評會審議,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校長核定,完成簽約手續後,始可成行。經校教評會決定之人選,因情況特殊無法成行者,得保留資格一學年,仍無法成行者應註銷資格。擬再申請時應依規定重新辦理。
八、出國進修學位期間如下:
(一)進修碩士學位為二年以下。
(二)進修博士學位為三年以下。
前項期間若有必要得申請酌予延長,其規定如下:
(一)進修碩士學位者一年。
(二)進修博士學位者二年。
申請延長期間者,應在期間屆滿前二個月,除應列舉不能依規定如期完成之事實外,進修者須檢送成績單及相關單位或教授證明函等有關證明文件,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
出國進修學位人員每學期(季)結束及進修期滿返國二個月內,應提出國進修報告(至少1,500字),並附就讀學校成績單及上課證明文件提校教評會備查。限期內未提出者,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九、核准出國進修學位人員,如因正當理由須於帶職帶薪期間返國者,應事前報准;未經學校核准,在帶職帶薪期間中途逕自返國者,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自返國之日起取消帶職帶薪,改為留職停薪。逾期返國者,比照行政院訂頒「選送公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之規定,追繳出國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賠償所領薪金相等之金額。另逕往他國從事非前述事項者,比照中途逕自返國之規定辦理。
十、依本要點申請出國進修學位者,不得連續攻讀碩、博士學位。
十一、出國進修學位人員應於出國前與本校簽訂契約,並辦妥保證手續,返國後應回校履行服務義務。
帶職帶薪之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之服務期限,為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未回校服務或未完成服務義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帶職帶薪期間所領薪給,並於離職證明書註記。
十二、依本要點出國進修學位之人員,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從事國內外之講學研究或進修。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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