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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務系學生選課注意事項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選課注意事項
97年1月1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訂定
97年3月6日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定
99年4月8日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定
99年4月15日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修定
100年3月3日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定
101年9月5日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定
101年9月19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年3月5日101學年度第2學習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學年度第1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103.9.9)訂定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3.9.18)報告事項改大修訂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03.11.20)修訂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4.3.26)修訂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利於選課作業之順利完成及加強學生財稅專業素養,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訂定本系學生選課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 本系應於學生辦理初選前將下學年(或學期)預定開設選修課程之授課大綱提供學生參考。
三、 本系辦理學生每學年選課分初選與預選兩階段。辦理初選時應將所有選修課程之名稱、授課教師與各班上下學期之必修學分數,載明於初選單後印發學生勾選,且學生勾選期間以一週為原則。各科目之勾選人數超過十八人以上者,經課程委員會決議後再據以辦理預選。
本系預選作業流程與初選流程相同,勾選人數超過十八人以上之課程即為正式開課之課程。
四、 凡學生已預選之選修課程,除符合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外不得退選。如任意退選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七規定記小過乙次。
五、 二年制學院部、四年制學院部及五專部學生得於系科主任管同意下始可跨部、跨制、跨系、跨科及跨所修習,視為等同年級全學期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並認為系所之畢業選修科目之學分。二年制學院部、四年制學院部學生跨部、跨制、跨系修習課程學分最高可列入畢業應修學分數為12學分;五專部學生跨部、跨制、跨科修習課程學分最高可列入畢業應修學分數為12學分。
前項所稱選修他系所課程學分,係指選修外系所開設之該系指定專業課程,不包括已修畢基本通識課程以外之通識課程或普通選修課程。
六、 學生每學期只要在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上限,可以依程序自由選修他系課程,可以計入總學分數,但超過第五條部分不列入畢業應修學分數。
七、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悉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八、 本注意事項經本系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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